1、面對提供相同網際網路服務的兩家供應商,一家在隱私保護上做得較好,但價格高,而另一家則習慣於侵犯個人隱私,但價格低,那麼大多數消費者還是會選擇後者。這項研究還發現,如果兩家公司以同樣的價格提供一款產品,更注重保護隱私的那家公司將勝出。
2、大資料帶來了一大挑戰,即價值可能並不明確,資料收集者的動機(更不用說其身份)可能被隱藏,個人的預期可能混亂不清。
3、大資料經濟的發展不僅應該促進隱私保護,還應該促進對社會凝聚力和廣泛平等至關重要的禮儀規則。
1. 隱私的價值
關於隱私的種種標準,在定義社會和個人生活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無論是對窮人還是富人而言都是如此。耶魯法學院院長羅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在其關於隱私法社會基礎的論文中寫到,隱私支撐著社會的禮儀規則,而禮儀規則創造了“某種只存在於群體規範懷抱中的人類尊嚴和自主”。他提醒說,如果社會和公共關係被個人與大型監視機構的互動所取代,那麼這些好處就會受到威脅。
如今,隱私已經變成一種可以買賣的大宗商品。雖然很多人把隱私視為憲法權利,甚至是基本人權,但大資料時代已經把隱私貶低成了一堆阿堵物。現在已經有很多人在做著量化隱私價值的事情,這既是危險的,也是愚蠢的。像Privacyfix這樣的瀏覽器外掛就試圖讓使用者知道自己能為企業提供多大的價值,而一項研究顯示,免費的網際網路服務向使用者提供了2,600美元的價值,以換取他們的資料。有意思的是,這個數字與美國著名法官亞歷克斯·科津斯基(Alex Kozinski)的一個說法相差無幾。他說,他願意每年花費2,400美元保護其家人的線上隱私。還有一個叫費德里科·扎內爾(Federico Zannier)的小夥子,是個程式設計師,他在Kickstarter網站上發起了一個有趣的眾籌專案,決定挖掘自己的隱私資料,然後看看能值多少錢。扎內爾記錄了他所有的線上活動,包括滑鼠指標的位置、網路監控探頭的影像資料和每天2美元的GPS定位資料,最後得出的結果是2,700多美元。
“隱私貨幣化”已經變成了當今資料經濟的法寶。我們看到了付費社交網路的出現,還有那些以保護使用者線上隱私為招牌的服務提供商大行其道,但這些服務都不便宜。在隱私保護方面,價格敏感性常常決定了個人的隱私選擇。由於保護一條資訊的“價格”遠遠高於出售那條資訊的價格,因此人們在保護自己的隱私方面可能會感到左右為難。顯然,隱私具有經濟價值,花錢保護隱私的人比願意出售隱私換取產品或服務的人更少。
歐洲網路與資訊保安局(Europea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最近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面對提供相同網際網路服務的兩家供應商,一家在隱私保護上做得較好,但價格高,而另一家則習慣於侵犯個人隱私,但價格低,那麼大多數消費者還是會選擇後者。這項研究還發現,如果兩家公司以同樣的價格提供一款產品,更注重保護隱私的那家公司將勝出。有些人把這作為重視隱私保護的商業模式可以成功的證據,但這也預示著,在一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不像競爭對手那樣收集那麼多的資訊,只是為了讓自己能貼上“重視保護隱私”的標籤。而這將抹殺掉大資料經濟本來可以帶來的很多好處。
2. 大資料挑戰
大資料的基石在於收集儘可能多的原始資訊,即使我們不知道能夠從那些資訊中得出怎樣的見解。因此,由來已久的公平資訊實踐原則(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s),比如收集限制和目的限制,越來越被視為時代錯誤,很多機構和企業協會都呼籲隱私保護應該更多地聚焦於如何使用資料,而不是限制哪些資料可以被收集。爭論的話題已經從結構性限制轉向了機構和企業能夠如何通過透明度來贏得使用者的“信任”。另一種看法是建立一種商業模式,更直接地與個人分享資料的好處。線上資料倉儲就是一個潛在的例子,哈佛大學伯克曼中心(Harvard Berkman Center)的“Project VRM”專案則提出要重新思考該如何為使用者賦權,讓他們能夠利用自己的資料並控制其資料的訪問許可權。這種對個人隱私的認識變化或許不可避免,也可能大有裨益,但我們必須弄清楚這將給普通人帶來什麼影響。
《哈佛商業評論》最近的一篇文章認為,人們只應該“在價值明確的情況下出售(他們的)隱私”。作者解釋道:“這個問題需要你做些功課。你必須弄清楚對方和你交易的動機,以及對方能從中得到什麼。這些必須符合你的期望,使你不至於在放棄自己的隱私後感到不安。”更好地匹配資料持有者與其客戶的利益是有可能的,這能使資料的處理與變現同時服務於企業和個人。然而,大資料帶來了一大挑戰,即價值可能並不明確,資料收集者的動機(更不用說其身份)可能被隱藏,個人的預期可能混亂不清。而且,就連最基本的名譽管理和資料隱私工具也要求使用者付出時間或金錢,這可能讓普通消費者和貧困人群難以承受。
3. 大資料和階級
越來越多的資料收集與分析,有可能加劇階級分化。資料收集與分析將會提高市場效率,而市場效率有利於富裕的有產階層。雖然資料經濟的好處將會惠及整個社會,但有錢又有高學歷的人更有可能成為那種能夠利用大資料的成熟消費者。他們擁有良好的信用和理想的消費者形象,能夠確保對他們隱私的任何侵犯都會對他們有利。因此,他們想要隱藏的資訊要少得多,也沒理由擔心資料收集者的動機。要是有錢人希望保護自己的隱私,他們也處於最有利的位置,能夠利用那些迎合其需求的隱私保護工具和隱私管理服務。從實際情況來看,有錢人可以更加從容地接受每月支付一筆隱私保護費。科津斯基法官或許願意且有能力每月支付200美元來保護自己的隱私,但普通消費者可能會覺得這筆買賣不划算。
下層民眾從大資料上感受到的負面影響可能是最大的。窮人向來沒有什麼隱私可言,畢竟城堡和高牆是為富人準備的。然而,即使是當今時代,窮人也是最先失去基本隱私保護的群體。克里斯托弗·斯洛博金(Christopher Slobogin)教授就指出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的“貧窮除外條款”問題,他認為,我們在預想隱私問題時所採用的界定方式,本身就讓窮人的隱私和自主權更容易遭受政府的非法侵犯。大資料則加劇了這個問題。我們對大資料的種種最大擔憂,諸如歧視、側寫、追蹤、排外,大部分都會對窮人的自決權和自主權造成最大的威脅,而非其他的階層。就算假定窮人能夠獲知自身隱私的價值,他們也無法拿出錢來保護自己的隱私,或者將其用作獲得優惠價格的籌碼,哪怕這會將他們置於非常不妙的境地。
大資料的本質就是分門別類。不管是什麼人的資料,只有在彙總起來,或好或壞地加以利用時,才會變得有用。資料分析利用大量資料來建立詳盡的機制進行分類和組織。歸根結底,與其說我們擔心個人資訊被收集,不如說我們擔心個人資訊被歸入錯誤或不利於我們的類別。例如,亞特蘭大有一位居民,他度完蜜月回來後發現,他的信用卡額度從10,800美元被砍到3,800美元,就因為他在一些可能曾有其他人出現過不良還款記錄的地方使用了他的信用卡。
一旦所有人都被分類歸入詳盡細緻的社會經濟類別,我們就踏上了通往透明社會的道路。社會禮儀規則被資訊效率所取代。雖然這種變化可能會帶來很多非常重要的社會和公共好處,但這些好處不會平等地落在所有人頭上。紐約大學教授海倫·尼森鮑姆(Helen Nissenbaum)解釋道:“富有的政府機構和工商企業的需求對資訊產品及服務的推動力要遠為有力得多,從而導致整個市場環境遠遠稱不上均衡。”大資料或許能實現資訊的普及,但總的來說,資訊在權勢者手中可以發揮更大威力。
因此,分門別類可能會對中產階級和窮人的隱私造成擠壓。越來越多的人沒有辦法或能力來控制自己的資料被如何使用。鼓勵人們思考他們的資訊可能會被作何用途,還有如何能夠最好地保護自己的隱私,是十分積極的一步,但要為此開展一場公共教育活動,雖然值得稱道,卻恐怕並不現實。社交網路、手機和信用卡是大資料經濟的命脈,也是現代生活的必需品,就算讓一般階層放棄使用這些東西確有實際意義或者頗有裨益,那些工作過度、在經濟上缺乏安全感的中產階級卻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來優先考慮他們僅存的隱私。
目前,隱私變現的另一個選擇是賦予人們利用自己資訊賺錢的權利。經營線上隱私管理網站Reputation.com的邁克爾·菲蒂克(Michael Fertik)認為,允許企業將“其終端使用者資料的潛在價值”進行變現,籍此“與終端使用者聯手釋放巨大價值”,在將來一定大有可為。Personal等初創公司則試圖把自己塑造成量身定製的資訊倉庫,人們可以把自己的資訊交給企業來換取價格折扣。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專案,但它們要求企業和個人之間高度信任,二者的利益也高度一致。然而,我們依然不可能建立一對一的資料交易所。費德里科·扎內爾在自己的實驗中,將自己的個人資料以每天2美元的價格出售給任何願意購買的人,但普通人恐怕永遠無法真正地靠出售個人資料賺錢。一條個人資訊連一分錢都賣不了,而且無名之輩的個人資料並不值錢,除非被收集後與其他來自相近社會經濟類別的個人資料彙總在一起加以利用。
結論:
雖然應該鼓勵資料保護和隱私創業,但不應該讓人們必須付錢才能保護隱私或者獲得優惠券作為補償。如果我們想要我們的經濟和法律框架從資料收集轉向資料使用,就必須開始討論我們希望擯棄哪些資料使用方式。一些實際發生的價格歧視或者不利僱傭決定就是很好的切入點,但我們還應該關注資料使用將如何影響不同的社會階層。大資料經濟的發展不僅應該促進隱私保護,還應該促進對社會凝聚力和廣泛平等至關重要的禮儀規則。
如果不把普通人面臨的現實挑戰納入考量,大資料反而會不利於社會平等的促進。屆時我們將以各種各樣的方式被分門別類,只有價值最高的那些類別才會獲得資料所能提供的最大裨益。
資料的力量應該是讓我們重新認知這個世界,然後整體提高人民生活。
原文:Buyingand Selling Privacy——Big Data’s DifferentBurdens and Benefits
來源: Stanfordlawreview
編譯:車品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