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資料背景下,《刑法》對隱私的保護尤為重要,這包括兩層概念:一是資料思維模式下的隱私保護,二是大資料思維模式下的隱私保護”;
“企業對大資料的交易要考慮到法律保護與風險控制問題,在資料收集時要做到合法、正當和必要”;
……
9月9日,數博會品牌沙龍第十期活動在北京舉行。本期沙龍活動由數博會組委會主辦,中國大資料產業觀察網、北京孫中偉律師事務所承辦,中國大資料律師網、中關村大資料產業聯盟協辦。中國礦業大學(北京)講師陳冉、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李揚、中央民族大學講師田剛、北師大法學院刑法專業博士生萬方、北京孫中偉律師事務所主任孫中偉五位專家,通過主題演講的形式,針對大資料交易、個人隱私保護、計算機資料的刑法保護等話題開展深度交流與研討。
以下內容為中央民族大學講師、法學博士田剛在活動中所作的題為“大資料視角下資料的刑法保護”的演講。
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曾提出,希望用數認識世界。在大資料時代,我們不但用資料認識世界,還用資料預測未來。大資料技術給我們帶來許多挑戰和改變,我們必須做好準備,特別是做好法律層面的準備。
如今,大資料在社會管理領域的應用非常多,交通管理部門、公共衛生管理部門、氣象部門等都在利用資料分析技術。在大資料技術普及的情況下,《刑法》面臨著全新的挑戰。在利用資料發揮積極效益的同時,資料濫用也會對公眾利益、國家安全產生了嚴重威脅。
面臨這種資料風險,我們的《刑法》並非沒有準備,其他法律也有預防舉措。計算機資料刑法保護有一個“二元劃分”,分為專屬罪名和特定資訊資料罪名,專屬罪名保護的是計算機資訊系統,而不是資料本身;特定資訊資料犯罪罪名比較多,比如說侵犯商業祕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等。然而,傳統的資訊資料保護體系,是一種縱向思維,僅保護特定領域的資訊。而大資料時代,對於資訊資料的利用是一種基於規模資料分析利用的橫向思維,孤立的零散資料背後看似並沒有重要法益,但達到一定數量層級則會同個體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密切相關,比如農民在百度上搜尋“明年種什麼農作物比較值錢”,類似的零散資訊不會威脅國家安全,但是量達到一定程度,卻可以用來分析、預測未來農作物的產量,具有重要的價值,甚至關乎國家安全。
因此,在大資料時代,有必要改變僅保護同重要法益直接相關的傳統資訊資料刑法保護模式,將資訊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法益進行保護。短期來看,應當通過對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罪名進行一定的擴大解釋,發揮已有罪名的潛力,擴大刑法對資訊資料的保護範圍;而長期來看,大資料技術引發的刑事立法更新不可避免,未來需要立法機關設立更為全面的資訊資料刑法保護罪名體系。(實習記者 宿思 記者 金毛毛 楊婉華)
以下為PPT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