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2月10日)9點,南京市江寧區法院就"外掛代練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董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
被告人陳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我知道後簡直無法相信,判決如此之重!
十個月的"外掛代練",竟然換來六年有期徒刑,以及300萬元罰金!這恐怕是我國迄今第一起因為使用外掛(並非製作外掛)而判刑的案件,大概也是判得最重的一起。
國家司法機關如此保護大公司的利益,創造出對資本家有利的司法解釋,將沒罪的人送進監獄,真是令人髮指。
有了這個判例,從今以後,網遊公司賺錢就更容易了,誰敢用外掛,就把他送進監獄!面對滾滾財源,誰還在乎小人物的權利。董傑和陳珠的人生被毀掉了,沒關係,只有這樣才能讓其他的小偷感到害怕。再說誰叫董傑和陳珠昏了頭,竟敢在老虎身上拔毛?
陳珠給我的來信,就是在泣血:
"90多臺電腦罰沒了,8萬多的存款也罰沒了,說這是非法所得。此外,還有300萬的罰金,我們能有這麼多的錢嗎??
他們說不管,到時候會有強制執行。
許多與案件一點關係都沒有的東西,也被罰沒了。那個行動硬碟,全是寶寶出生時候的照片和影片,還有那些銀行卡,有我和董傑以前的單位工資卡,還有我妹妹交房貸的卡,裡面也沒有什麼錢,也沒有人匯過款,包括一個小靈通的卡,那是董傑父親到南京時用的卡,統統都被沒收。
指控我有罪的證據,僅僅是我招聘過1個人,以及業務用的QQ是我和老公共用的。就這樣判決我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罰金140萬,太牽強了。還說我參與對賬,那賬本在哪裡呢?還是我口頭對賬?為什麼沒有一點證據就能定我也有罪?
作為一個孕婦,我從不去工作室,那些做代練的小孩從來也沒有到過我的臥室,證詞裡有人說我也會到網上銀行查詢每天的收入情況,我問是這個人看見的嗎?還是他個人以為呢?法院叫我這些話到二審的時候提出。
我今天質問法官很多,法官不回答我任何問題,只叫我上訴。很讓人絕望,就象掉入很深的黑洞,法官只說判決不是他們自己能決定的,我不知道到底是誰能決定,他們說是上面決定的,那上訴還用嗎?
很崩潰,很絕望,已經沒有辦法思考,今天看見董傑,很憔悴瘦了很多,法院的警衛不給我在那哭,呵斥著叫我離開,倒是法官拉住他們,我知道我們有錯,但是我們真的錯到這樣地步了嗎,真的惡劣到人之唾棄的地步嗎?我快活不下去了,我該怎麼辦???"
我勸陳珠冷靜下來,準備二審。雖然可能沒什麼希望,但是還是要爭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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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董傑和陳珠僅有的一絲希望,大概就是讓這件事登上全國性媒體,成為熱點事件,從而引起高層的注意,推動二審能夠改判。
我希望大家救救他們,把這個訊息以及下面的《判決書》轉貼出去,讓更多的人瞭解、關注這個案件。那些網遊公司有錢有勢,請得起最好的律師,媒體和官場到處都是他們的資源,有的是為他們說話的人,可是誰為董傑和陳珠這樣的小人物說話呢?如果我們不這樣做,他們微弱的呼救聲就會迅速熄滅,彷彿寒夜中的火柴。
沒錯,我們是"沉默的大多數",從來就是被忽視、被支配、被蹂躪的命運。但是即使這樣,我們也要讓他們知道,人心自有公道,沉默中也孕育著爆發的力量,他們不能太過份。
願意報導此事的媒體,請直接與陳珠聯絡。她的聯絡方式是QQ 61051919,手機1595180657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關於此事的全部資料,請訪問《南京"外掛代練"事件·專題網頁》:http://www.ruanyifeng.com/special/gold_farmer/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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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8)江寧刑初字第953號
公訴機關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傑,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於江蘇省連雲港市,漢族,高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南京市江寧區XX街道XX號。因本案於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逮捕,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本院於2009年4月7日對其取保候審,同年10月7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2010年11月2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江寧區看守所。
辯護人曹力,江蘇海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梁莉,江蘇海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珠(系董傑妻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於江蘇省連雲港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住南京市江寧區XX街道XXXX號。因本案於2007年月1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本院於2008年12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2009年6月29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儒香,江蘇海浪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莊毅雄,上海市三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江寧檢訴刑訴[2008]851號起訴書指揮被告人董傑、陳珠犯非法經營罪,於200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董傑、陳珠及辯護人曹力、梁莉、劉儒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中,公訴機關以補充偵查為由,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3月17日建議本院對本案延期審理,並分別於2009年1月30日和2009年4月16日補充偵查完畢,提請本院對本案恢復審理。辯護人劉儒香以有新的的證據需要調取為由,於2009年5月21日建議本院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於2009年6月20日恢復審理。辯護人曹力以有新的證據需要調取為由,於2009年6月21日建議本院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於2009年7月20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以來,被告人董傑、陳珠在玩網路遊戲過程中瞭解到利用非法"外掛"程式可以代遊戲玩家代練升級並可以從中牟利,遂購買了數十臺電腦,申請了QQ號、銀行帳號、客服電話和電信寬頻,向他人購買"外掛"經營代練升級。2006年9月至2007年春節,被告人董傑、陳珠僱傭人員在其居住地,透過使用向他人購得的名為"小金魚"的"外掛"幫助《熱血傳奇》遊戲玩家升級並牟利。2007年3月,被告人董傑、陳珠又透過網際網路向他人購得的"冰點傳奇"的"外掛"程式,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義,僱傭員工在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中以80元/周、300元/月的價格幫助玩家使用"冰點傳奇""外掛"程式代練升級,先後替1萬多個《熱血傳奇》遊戲賬戶代練升級。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接受來自全國各地遊戲玩家匯入的資金人民幣1989308.6元。因董傑、陳珠使用的"冰點傳奇""外掛"程式繞過了正常的遊戲客服端與伺服器端之間的通訊協議,使盛大公司計算機系統中的客戶認證功能喪失,從而干擾了《熱血傳奇》遊戲的正常執行。同時,又因破壞了網路遊戲規則的均衡和公平,引起了眾多遊戲玩家的不滿和投訴,嚴重影響了盛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傑、陳珠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董傑辯稱:1、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屬實,但對指控其犯罪不能認同。2、自己以前的供述把部分責任推到妻子陳珠身上,其實陳珠到2007年4、5月份才知道自己使用"冰點傳奇""外掛"。陳珠與自己去勞務市場僅僅是招保姆。
董傑辯護人曹力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傑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不當。理由如下:1、非法經營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管理,而不是對某一個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侵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傑行為的危害後果是干擾了《熱血傳奇》遊戲的正常執行,嚴重影響了盛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故指控被告人董傑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與其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2、《刑法》第225條所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只能是國家關於市場交易秩序管理的有關規定,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所提出的《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均不是國家關於市場交易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規,不能作為指控被告人董傑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3、被告人董傑的行為也不符合公訴人所提的上述三個法規中所稱的可構成犯罪的行為。
被告人陳珠辯稱:自己當時因懷孕沒有參與董傑的事情,公安機關提取的QQ聊天記錄不以證明自己參與。開始在公安機關供述參與是因為孩子剛出生,為了讓董傑以被取保候審,就將這些事攬到自己身上,但之後的供述是說的實話。
陳珠辯護人劉儒香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被告人陳珠參與非法經營的證據不足,被告人陳珠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陳珠被指控的"代練升級"經營行為不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特別許可方可專營、專賣的物品,也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限制買賣的物品。公訴人提及的有關"條例"、"辦法"均不是關於許可證制度或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定,因此,被告人的經營行為未違反國家規定而侵害特定的許可經營和市場準入制度。被告人沒有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行為,僅僅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規定,不屬於犯罪行為。2、被告人陳珠未實施非法經營行為。購買裝置、申請寬頻、開設銀行賬號、招聘及管理員工均由董傑實施,陳珠未參與。部分所聘員工的證言也證實了陳珠未參與本案。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證明陳珠參與經營,兩被告人前後供述不一致,故兩被告人以往的供述不能作為陳珠參與經營的定案證據。
陳珠辯護人莊毅雄提出的書面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陳珠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1、公訴機關缺乏認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並非一切違法經營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也未規定破換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屬於犯罪。公訴人也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證明本案已經構成"情節特別嚴重"。2、被告人陳珠從未參與代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傑、陳珠在玩網路遊戲過程中瞭解到利用非法"外掛"程式可以代遊戲玩家"代練升級"並從中牟利,遂透過網際網路向他人(網名"拉哥")購買名為"冰點傳奇"的"外掛"程式,並與該程式賣家"拉哥"協商合作利用"外掛"進行遊戲代練,由"拉哥"提供"外掛"程式,由二被告負責代練及收費。2007年月以來,被告人董傑、陳珠陸續購置了九十多臺電腦,申請了電信寬頻,並冒用"蔡X"、"曾X"的身份辦理了銀行卡、客服電話,用於和遊戲玩家聯絡及收取代練費。二被告人先後僱傭了十二名員工,在其居住的南京市江寧區XX街道XX家園XX棟XX號家中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義,不斷在上海盛大網路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中做廣告,以80元/周、300元/月等價格幫助遊戲玩家使用"冰點傳奇"的"外掛"程式代練升級。董傑、陳珠將僱傭來的員工分成客服組和代練組利用"外掛"軟體"冰點傳奇"日夜經營代練,並適時與"外掛"程式賣家"拉哥"聯絡進行版本升級,以對抗盛大公司遊戲保護措施。至案發時止,已先後替1萬多個《熱血傳奇》遊戲玩家的賬戶代練升級。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二被告人收取了全國各地遊戲玩家匯入的鉅額代練資金,其二人僅透過戶名為"張XX"的銀行賬戶向"冰點傳奇""外掛"程式賣家"拉哥"匯去的費用就達130多萬元。
另查明,"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外掛"----"冰點傳奇"是使用"外掛"程式直接連線遊戲伺服器,同一臺計算機可同時執行多個"冰點傳奇"程式。利用"冰點傳奇"程式可同時登陸多個《熱血傳奇》網路遊戲賬號。該"外掛"程式透過遊戲封包的加密與解密演算法的破解、遊戲指令與資料結構的篩查、遊戲地圖檔案的破解與轉換等方法,透過傳送網路資料包攻擊、入侵遊戲伺服器,以達到增加和修改使用使用者遊戲的引數資料庫裡生存和成長的過程體驗。該"外掛"程式修改了盛大公司《熱血傳奇》遊戲的使用使用者在伺服器上的內容,幫助《熱血傳奇》遊戲的使用使用者完成自動化迴圈操作。因董傑、陳珠使用的"冰點傳奇""外掛"程式繞過了正常的遊戲客服端與伺服器端之間的通訊協議,使盛大公司計算機系統中正常的客戶認證功能受損,從而干擾了《熱血傳奇》遊戲的正常執行,同時破壞了網路遊戲規則,嚴懲影響了盛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秩序。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主要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董傑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其於2007年4月份至案發時與妻子陳珠僱傭員工在自己家中,利用向他人購得的名為"冰點傳奇"的"外掛"程式幫助遊戲玩家升級並牟利。其還使用youxi520網站在代練過程中登記玩家資訊並進行管理。其知道盛大公司是不允許使用"外掛"軟體的,如果發現了會封號。其使用的"冰點傳奇""外掛"要經常升級,每次《熱血傳奇》遊戲版本更新,賣家"拉哥"就透過QQ發補丁給其更新升級。如果在代練中遇到問題就找"卡哥"解決。
2、被告人陳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2007年3、4月份,其用"蔡X"、"曾X"等人的身份證辦理了一些銀行卡和手機卡,並在盛大公司傳奇遊戲裡做廣告喊話,說可以幫人代練,並留下QQ和手機號碼,如果有遊戲玩家需要代練,自己這邊就會把銀行賬號告訴對方,並將已付付款的玩家賬號掛到"冰點傳奇""外掛"上練級。其和丈夫招聘了12名服務人員,併購置了80多臺電腦。"拉哥"經常會傳補丁給乙方升級,乙方共收到遊戲玩家的匯款有幾百萬元,其中部分付給"拉哥"作為點卡錢,是透過一個戶名叫"張XX"的工行帳號匯的。
3、證人徐斌(卡哥)的證言證實:2007年2月底,其在網上看到"熱血傳奇外掛,有意聯絡"的資訊後,就和對方(網名叫"拉拉")聯絡了。"拉拉"希望找個中間人跟他合作,幫他租伺服器、收款、轉款,並把他的"外掛"程式發給其試用,其答應了"拉拉"並幫他向伺服器商租了二臺伺服器。後來"拉拉"又介紹了一個網友(董傑),商定由"拉拉"提供《熱血傳奇》的"外掛"軟體,其負責伺服器續費,那個網友負責代練,代練收入的50%由代練網友打到其辦的戶名為"張XX"的工商銀行卡上,其再幫"拉拉"取款、轉款、伺服器續費。到2007年12月初,那個網友匯到"張XX"工行卡上的錢大概有一百多萬元,其在此過程中獲利約13萬元。
4、證人江X、苗X、秦X、季X、張X、金X、王X、王X、張X、陳X、胡X的證言均證實:他們用老闆董傑裝進每臺電腦裡的"外掛"程式幫盛大公司網路遊戲"傳奇"的遊戲玩家代練。老闆家有90多臺電腦,除3、4臺做客服外,其餘電腦用於幫玩家代練,向玩家收費的標準為80元/周、300元/月,老闆收到玩家的錢後就幫玩家掛機代練升級,代練時使用離線"外掛"練級,由"外掛"自動控制角色打怪練級,不需要人手工操作。每臺電腦都能掛30-40個遊戲帳號。老闆董傑將員工分成二組,6個男同事是技術員,負責看號、掛機練級,6個女同事負責做客服,胡X是主管。所有掛機的玩家帳號都要在youxi520網上登記,已經登記了11000多個客戶資料。使用老闆的"外掛"軟體,只要把客戶的賬號、密碼輸入"外掛"程式,玩家自己就不需要進入遊戲練級了。但"外掛"要經常升級,盛大公司的"傳奇"遊戲每次更新,他們的"外掛"就跟著換新版本,每次更新都是老闆把程式拿來。季X、陳X、王X的證言還證實她們的代練對盛大公司有影響,所以盛大公司發現了掛機的賬號就會封號。胡X的證言還證實他知道"外掛"是一種破壞性程式,破壞了遊戲的執行秩序。苗X的證言還證實他是陳珠一個人去勞務市場招來的,陳珠問其有無玩過"傳奇"遊戲,他答覆玩過"傳奇"遊戲後,陳珠就講"玩過就可以幹",並講"一千多塊錢一個月"。陳X、季X的證言還證實她們每天做的賬要用QQ發給老闆娘陳珠。王X的證言還證實以前她們做的賬目都是陳珠在家裡核對,陳珠剛生小孩不久,陳珠妹妹來幫忙對了幾天賬。胡X的證言還證實他們客服會將每天的代練營業額告訴陳珠,陳珠也會上網上銀行查詢每天的收益情況,陳珠知道這些收益是幫遊戲玩家"外掛"代練而收取的費用,他們的賬戶都是董傑、陳珠夫妻二人掌握。
5、證人鄭武的證言證實,2007年8月中旬,盛大公司發現一款針對該公司《熱血傳奇》遊戲而製作的名為"土人部落"的"外掛",該"外掛"在網路遊戲中大肆宣傳代練升級,收費標準是80元/周、300元/月,並留下了聯絡電話、QQ號和付款賬號。雖然盛大公司不斷升級遊戲系統,但"土人部落""外掛"也針對盛大公司的《熱血傳奇》遊戲版本隨時更新。
6、證人謝玉峰、張洪志、曾銳的證言證實,在《熱血傳奇》遊戲中玩的時候,發現有人使用"外掛",其中有"土人代練工作室"在遊戲中喊話"自動包月包周練級"、"專人代練"等,價格是80元/周、300元/月,還留有聯絡QQ和電話。他們對使用"外掛"的玩家賬號進行投訴,盛大公司也對投訴進行過回訪。由於出現這些"外掛",正常玩家對《熱血傳奇》遊戲失去了信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新出網證(滬)字002號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證實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業務範圍有遊戲作品網際網路出版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編號軟著登字第013925號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證實LegEnd of MiRz(傳奇)遊戲軟體已被合法登記;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盛大公司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遊戲作品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的經營許可權。文網文[2003]0002號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證實盛大公司有利用網際網路經營遊戲產品的經營許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B2-20040053)證實盛大公司獲准經營包括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在內的增值電信業務。韓國Actoz Soft Co.Ltd公司授權委託書證實,盛大公司系其在中國的合作伙伴,其授權盛大公司調查與《熱血傳奇》遊戲相關的侵權行為。
8、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在江寧區XX街道XXXX號進行搜查並扣押涉案電腦、銀行存摺(卡)、手機、居民身份證、銀行存款回單、行動硬碟及相關檔案資料的事實。
9、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取款憑條、中國工商銀行南京後宰門支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部個人業務憑證、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簽帳金融卡資料查詢明細單、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賬戶明細清單及視聽資料光碟等證據證實:(1)被告人董傑、陳珠透過戶名為"蔡X"等人的銀行卡收取遊戲玩家錢款及透過youxi520.管理玩家賬號資訊的事實;(2)被告人董傑向戶名為"張XX"的工商銀行卡匯款130餘萬元購買"外掛"充值點卡的情況。
10、南京市公安局網路警察支隊寧公網勘[2007]393號遠端勘驗檢查筆錄證實了公安機關對胡X等員工反映的域名為www.youxi520.com的網站進行遠端勘驗檢查並提取相關涉案資料燒錄光碟的情況。
11、現場勘驗檢查工作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於2007年12月7日對涉案現場江寧區XX街道XXXX號勘驗檢查並拍攝了現場照片。
12、南京市公安局網路警察支隊寧公網勘[2007]403號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扣押的電腦、隨身碟進行電子證據檢查並製作工作記錄提取電子證據的事實。
13、天津市質量監督檢驗站關於"土人部落外掛----冰點傳奇"軟體的檢驗報告證實,在同一臺計算機上可同時執行多個"冰點傳奇"的程式,並可利用"冰點傳奇"程式同時登陸多個《熱血傳奇》網路遊戲賬號。
14、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土人部落外掛----冰點傳奇"是使用"外掛"程式直接連線遊戲伺服器(無客戶端掛機),透過遊戲封包的加密與解密演算法的破解,遊戲指令與資料結構的篩查,遊戲地圖檔案的破解與轉換等方法,透過傳送網路資料包攻擊、入侵遊戲伺服器,以達到增加和修改使用使用者遊戲的引數資料庫裡生存和成長的過程體驗。該網路遊戲程式確曾攻擊過盛大公司合法經營的網路遊戲《熱血傳奇》伺服器,修改了盛大公司《熱血傳奇》遊戲的使用使用者完成自動化迴圈操作。
15、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因盛大公司報案而將二被告人抓獲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傑、陳珠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也未獲得盛大公司許可和授權,將明知是破壞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際網路遊戲作品技術保護措施並修改他人遊戲作品資料的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外掛軟體"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遊戲程式上,進行有償代練經營活動,牟取了鉅額非法利益,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權益,屬於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傑、陳珠犯非法經營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盛大公司是經中國新聞出版總署許可的經營遊戲作品網際網路出版業務的公司,其所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是經過中國國家版權局合法登記的遊戲軟體,受國家著作權法的保護,而本案中二被告人購買、使用的"冰點傳奇""外掛"程式軟體在出版程式上沒有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內容上也破壞了《熱血傳奇》遊戲軟體的技術保護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熱血傳奇》遊戲的使用使用者在伺服器上的內容,不僅違反了《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所禁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本案中二被告人購買了電腦,聘用了工作人員,先後替1萬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掛"程式進行代練,並收取費用,客觀上是對該非法"外掛"程式的發行、傳播,屬於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董傑、陳珠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破壞了國家對於網際網路出版市場的管理秩序,故對辯護人曹力提出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只能是國家關於市場交易秩序管理的有關規定,而不是對某一個企業生產經營秩序的侵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傑犯罪行為的危害後果與指控的罪名相互矛盾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同理,辯護人莊毅雄關於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破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屬於犯罪的辯護意見,辯護劉儒香關於本案被告人陳珠被指控的代練升級經營行為(利用非法"外掛"程式)不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需要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特別許可才能實施的行為,《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不是關於許可證制度或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定,被告人陳珠的行為不屬於犯罪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採納。
被告人董傑、陳珠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且二被告人在不到十個月的時間內非法經營數額超過130萬元,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故對辯護人莊毅雄提出"本案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法律依據"的意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陳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陳珠從未參與代練、未實施非法經營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珠犯罪證據不足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人張X、苗X、胡X、陳X、王X、季X的證言均證實陳珠為從事代練招錄員工並曾負責核對代練收入帳目,被告人陳珠、董傑以往供述也對陳珠參與代練事實予以印證,故對被告人陳珠及辯護人的該點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珠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被告人陳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作案工具、非法所得(清單見附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張勇
人民陪審員 錢玉明
人民陪審員 王佳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見習書記員 陶婷婷
下載《判決書》原件:Word格式(doc檔案,50KB)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