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obsen v. Katzer:開源運動的一個重大勝利

阮一峰發表於2008-08-14

天早上起床,看到Lawrence Lessig(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CC許可證創始人)在Blog上宣佈一個"huge and important news"。

昨天曆史上第一次,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開源協議"是一種著作權協議,違反協議就是侵權行為。

案件大致情況是:2006年,Bob Jacobsen起訴Matt Katzer,聲稱後者的軟體沒有遵守開源協議,標明原始碼的出處和作者,要求法院認定這是侵犯著作權行為。但是,當時的舊金山聯邦地區法院駁回了這個請求,認為這只是"違反契約"(a breach of the licensing agreement),而不是"侵犯著作權"(copyright infringement)。

至於"違反契約"和"侵犯著作權",在法律上到底有什麼區別?臺灣的葛冬梅這樣解釋:

在美國法架構下,一份條款被判定為授權或是契約,在救濟手段上有著相當大的差異。被判定為授權條款的話,表示授權人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他人停止侵害權利的行為,例如停止販賣侵權相關產品,而且美國法下一般認為禁制令是著作權遭受侵害時的合理救濟手段,申請並不困難,再加上申請程式簡易快速,不似法院訴訟曠日費時,所以效果宏大。若被判定為契約條款,違反契約的救濟手段一般是金錢上的損害賠償(damages),並非禁制令,契約的一方無法申請簡易快速的禁制令。

歷史上違反開源協議的行為,都是以"違反契約"而起訴的(比如Sun公司起訴微軟),從來沒有人以"侵犯著作權"起訴過。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如果你使用了開源協議,就等於放棄了著作權,作品的使用從此只存在合約關係,而不存在侵權。

Bob Jacobsen不服判決,繼續上訴。昨天,終於在聯邦上訴法院成功翻案。法官認定,即使採用放棄著作權的開源協議,依然可以發生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詳細介紹可以看PC Magazine的報導。

Lawrence Lessig認為,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判例,是開源運動的一個重大勝利。雖然我對法律條款不是十分精通,但是也能感覺到它的重要性。它意味著,對於軟體作者來說,開源協議是有保障的,作者受到法律保護;對於軟體使用者來說,使用免費得到的開原始碼,並不意味你可以為所欲為,如果違反了原始協議,一樣會受到法律懲罰。

中國的很多軟體公司,都在厚顏無恥地盜用開原始碼,用在他們自己盈利性的封閉軟體中。相信這樣一個判決,對這些公司是一個警告,可以抑制將來出現類似情況。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網站被國內遮蔽了,所以我提供判決詞的下載(PDF檔案,64KB)。

BONUS NEWS 1

Giganews的朋友寫信告知,他們已經開始在香港架設伺服器了。這將是繼美國、德國之後,Giganews的全球第三組伺服器,專門針對亞洲市場。完成以後,國內使用者的usenet下載速度,將有根本性的提升。

BONUS NEWS 2

昨天,Movable Type 4.2正式釋出。據說,這個版本引進了很多新特性,而且更快更安全。我對這個新版本很有興趣,儘管早前的4.0和4.1版本反響並非很好,下一次我的Blog改版的時候,我會考慮從現在3.21升級到4.x。......如果你不知道的話,我願意再說一次:我的Blog就是用MT搭建的,我非常喜歡這個軟體,每天都會用到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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