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阮一峰發表於2007-08-15

聞出版總署和資訊產業部,2002年聯合出臺了一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都必須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那麼,什麼樣的活動算是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呢?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這樣寫到: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是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使用者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

(二)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天哪,大家看到沒有,"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使用者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就是網際網路出版行為。那麼,我很想知道網際網路上還有什麼行為,不屬於這個定義?

我覺得這個定義很荒唐。按照這個規定,我如果在網上轉載一篇報紙上已經發表的文章,或者轉貼曹雪芹的《紅樓夢》,或者刊登自己寫的文章,都屬於網際網路出版行為,都必須向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

那麼,申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又需要什麼條件呢?

根據現行的規定,除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以外:

(1)申請人必須有30萬資金以上的註冊資本。

(2)申請人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國家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其中2名以上(含2名)應具備國家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中級編輯職稱。

這樣高的門檻,尤其是第二條,使得個人和小的創業公司就根本無法進入這個領域。

我看這個"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根本不是想管理網際網路,而是想扼殺網際網路,根本不具備可行性,唯一的作用就是讓行政部門擁有了可以無限擴張的權力。

只要內容合法、版權沒有問題,主管部門不僅不應該限制,還應該鼓勵網際網路出版,或者最起碼的,鼓勵非盈利性的、學術性的網際網路出版。因為網際網路的優勢就是資訊傳播的低成本,人為地阻擾資訊傳播算什麼?我們總在說現在是知識經濟時代,可是沒有方便網際網路的出版,知識又怎麼可能傳播和增長呢?

[參考下載]

* 《網際網路出版許可證申請表》(doc檔案,130K)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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