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5月23日),南京外掛代練案二審宣判。
刑期保持不變,但是罰金從300萬減少到了50萬。
"上訴人董傑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上。罰金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上訴人(原聲吱告人)陳珠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摘自《二審判決書》
雖然對這個判決早有心理準備,但是我還是很悲傷。
這個案件的實質其實很簡單:《刑法》明明沒有規定"外掛代練"是一種罪,但是司法部門強行將其解釋為一種罪,從而將被告送進監獄。二審法官說,"外掛代練"是一種非法出版行為,干擾了盛大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從而構成非法經營罪。這難道不牽強嗎?
二審就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了。大公司的利益由此得到了保護,而董傑要在監獄裡待6年,支付罰金50萬。看著這種判決,人們不禁要問,法律到底是為誰服務的?
除了判決本身,審判過程中還有許多內幕。將來讓陳珠自己披露,我不便代她發言。我只引用一段她昨天寫給我的信:
"本以為判了,該讓我安靜下來整理一下情緒,可是一上午接了無數個電話,才知道,今天的各大報紙,還有各大網站,都在報導我們的案子。
昨天才判的,今天各大媒體的文章都發出來了,顯然法院早將媒體準備好了,先發制人,甚至還請專家出來,解釋判得沒錯,而我這邊,心灰意冷,沒接觸任何媒體。"
看來法院早做好了輿論準備,判決一宣佈,媒體立刻發表整版的長篇報導,而當事人卻對此一無所知。唉,明明沒罪的人,卻一定要把你送進監獄,還要在輿論上壓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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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夫婦"外掛代練"案二審宣判
原載2011年5月24日《揚子晚報》A09版
本報記者 陳珊珊
去年12月,南京一對夫婦因非法使用網路遊戲外掛代人練級牟利,被南京江寧區法院認定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300萬元罰金。涉案夫婦認為判決過重,提起上訴。
此案在網遊迷中引發了極大關注。"外掛"是伴隨網路遊戲產生的一種作弊程式,能幫助玩家快速升級,很多玩家都曾使用過。"外掛代練"後果居然這麼嚴重,這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判決一經披露,法學界和輿論眾說紛紜:有的認為"網路外掛"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有的認為量刑過重......
爭議聲中,南京中院於昨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涉案夫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審法院定罪量刑準確,但罰金過重,故而將罰金由300萬元改為50萬元,其他仍維持一審判決。
【案情回放】
購置90多臺電腦,僱傭12名員工
半年多收取"代練"費198萬
董傑、陳珠這對70後夫婦,是南京的個體經營者。兩人在玩網路遊戲過程中瞭解到,有一種名為"冰點傳奇"的外掛軟體,可繞過遊戲客服端之間的通訊協議,越過客戶認證,快速提升遊戲角色能力,遂產生藉此牟利之心。2006年以來,兩人陸續購置了九十多臺電腦,先後僱傭了十二名員工,向他人購買"冰點傳奇"外掛程式經營代練升級。
兩人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義,不斷在上海盛大網路發展公司(以下簡稱盛大公司)經營的《熱血傳奇》遊戲中做廣告,以80元/周、300元/月等價格吸引遊戲玩家,為其代練升級。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兩人共收取全國各地遊戲玩家匯入的代練資金198萬餘元,又將其中130多萬匯給外掛程式賣家,用於支付外掛使用費用和購買遊戲點卡。
2007年11月,《熱血傳奇》運營商、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報案。盛大公司稱,這對夫婦透過外掛程式提升"付費者"遊戲角色能力,挫傷正常遊戲者透過"辛勤勞動"升級的積極性,致使《熱血傳奇》客戶流失。2007年底,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以涉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將董傑夫婦刑事拘留。次年,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向法院起訴。
南京江寧法院認為,董傑、陳珠夫婦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也未獲得盛大公司許可和授權,非法將"外掛"軟體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遊戲程式上,進行有償性代練,牟取了鉅額非法利益,其行為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權益,屬於非法出版網際網路出版物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構成非法經營罪。2010年12月9日,該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董傑有期徒刑六年,罰金160萬元,判處陳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140萬元。
董傑、陳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董傑的代理律師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他認為只有製造和銷售外掛才屬於出版行為,本案中董傑夫婦僅使用而未推廣銷售外掛,並不屬於出版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夫婦構成非法經營罪,一審法院定罪量刑準確,應予維持,但罰金刑過重。綜合二人的主觀惡性、非法所得等情況,對罰金刑進行調整:董傑處罰金30萬元,陳珠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後爭議不斷】
當事人:"做夢都想不到會判這麼重"
一審宣判之後,陳珠與董傑在接到判決書的當天即決定上訴。保外候審期間,陳珠大部分時間均用於上網尋找自己和丈夫無罪的證據。她查到,外地有因製作銷售外掛程式被判非法經營罪的案例,但像她跟丈夫這樣,僅因為使用外掛程式進行有償代練的,未有入罪先例。她還搜到一則武漢某遊戲代練公司獲批工商執照的新聞,這給了她極大的信心。"如果說遊戲代練是合法職業,為何使用外掛幫人代練就成了犯罪?法律裡有禁止外掛的明文規定嗎?我們用外掛幫人代練,賺一點勞務費,做夢都沒想到竟會觸犯刑律,更沒想到會判這麼重。"陳珠在網路申訴書中寫道。
網遊玩家:"外掛"很常見,如此重判"深感意外"
此案一度在網路上引發熱議。其實在網路遊戲中使用"外掛"是很常見的事,"外掛"說白了就是作弊工具,能讓玩家花費更少的時間更少的費用完成更快的升級,"外掛代練"產業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起來的。由於"外掛"破壞了玩家和遊戲運營商之間合法的交易過程,給遊戲運營商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而遊戲運營商將其視為洪水猛獸。一些正常的遊戲玩家也排斥這種破壞遊戲規則的作弊方式。雖說如此,但忽然有一天,"外掛代練"被宣告觸犯刑律,還是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網路外掛"在全國稀鬆平常,這對夫妻以操此業務不到一年,卻要承受牢獄之災及鉅額罰金,處罰之重,全國罕見,很多玩家都抱以同情。
刑法專家:"外掛代練"行為應審慎入罪
董傑、陳珠夫婦一審被判罪名是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列舉了構成此罪的四種非法經營行為。非法使用網遊外掛牟利並沒有明確法條規定,只能納入其中的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界有人認為,對這一概況規定的適用範圍應取審慎態度,原則上以司法解釋和成熟判例認可的行為才能據此定罪判刑,"外掛代練"的行為尚未見司法解釋和判例認定其為非法經營犯罪行為,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不宜作為犯罪處理。
【判決理由】
購買外掛軟體幫人代練牟利
屬於非法發行傳播行為
在種種爭議和猜測中,昨天,南京中院公佈了二審判決結果----主刑部分(即定罪和量刑)維持原判,附加刑部分(即罰金)予以改判。
庭後,記者採訪了二審主審法官,他介紹了主刑部分維持原判的依據。主審法官介紹,將董傑、陳珠夫婦外掛代練牟利的行為認定為犯非法經營罪,主要基於《刑法》第2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後者明文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網路遊戲外掛軟體屬於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這是沒有爭議的;製作、銷售外掛軟體屬於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也沒有爭議,北京等地早有判例;爭議在於,董傑、陳珠夫婦購買外掛軟體幫人代練牟利,是否屬於"出版"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董傑、陳珠夫婦購買電腦,聘請工作人員,先後替1萬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掛"程式進行代練,並收取費用,客觀上是對該非法"代練"程式的發行、傳播,而發行、傳播是出版的環節,因此屬於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的行為。
二審主審法官認為,一審法院的定性比較準確。"他從上家那買來非法外掛程式,並非為了自己使用。他買了90多臺電腦,聘了10多個工作人員,不分晝夜在盛大公司遊戲頁面上'喊話'發廣告,先後招攬了1萬多名遊戲玩家,然後使用外掛幫這些玩家練級,從中牟利。這些玩家匯給他的代練款實際上就是購買非法代練軟體的費用。他的行為實質上是將非法的網際網路出版物提供給社會不特定公眾,這與傳統的發行、傳播並無差別,因此我們覺得他這種行為客觀上是對非法外掛軟體的傳播與發行。"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的,非法經營數額超過25萬,即為"情節特別嚴重",應在五年以上量刑。經查董傑、陳珠屬於共同犯罪,董傑系主犯,陳珠系從犯,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董傑有期徒刑六年,陳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定罪量刑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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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 更新
今天,收到陳珠的來信。她發來一篇《權力的猙獰》,控訴審判不公。主要內容如下:
"還記得一審判決以後,律師認為此案適用法律錯誤,質疑公權力替盛大公司維權,多位刑事司法學專家也對此案提出異議,南方週末也就此案進行了報導,南京市中院法官XX立即召見了陳珠,要求她不接受媒體採訪,不進行網路炒作,並承諾慎重對待此案,保證公正判決。天真的陳珠,立即寫下保證書籤字畫押,並且拒絕了多位主動採訪,要對此案深度報導的媒體,可是二審法院只是拖延時間,並以取消緩刑威脅陳珠,要求她接受判決,再次做出枉法判決,然後先發制人,利用本地媒體發出通稿,企圖在輿論上顛覆事實。
更為可笑的是,二審判決書裡,南京中院居然還認為此案搜查程式合法,公安機關雖然承認盛大公司派員在場,但又說盛大公司未作任何參與,二審法院不顧律師的反對,依然採納公安機關自己給自己出具對自己有利的證明檔案,那請問盛大公司派員在場是幹什麼了?是監督還是指導公安辦案?作為報案單位,理應避嫌,為什麼盛大公司可以象領導一樣,耀武揚威、指手劃腳地帶領公安來辦案?公安部門又為何能聽從盛大公司調遣?事實上盛大公司的人員不僅親自參與搜查、取證,而且在現場,還到處挖人,對在工作室打工的人承諾高新聘請到盛大公司去工作,以便大家口供能順著他們說!取證主體不合法,取證程式也不合法,導致證據不合法!甚至,當日去查處代練工作室的,沒有一個人有電子取證資格的。這麼明顯的事實,法院也可以視而不見!真是自欺欺人!
南京的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為代練使用"外掛軟體"的行為,屬於出版非法網際網路出版物的行為,那麼請看現行法律法規對"網際網路出版"的定義:
1、《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出版,是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使用者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
由此可見,網際網路出版行為是以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而使用"外掛軟體"的行為,如何能成為網際網路出版行為???到底是怎麼出版的?
二審判決書裡,說代練購買、使用的"冰點傳奇"、"外掛"程式軟體在出版程式上沒有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實在是聽不懂,購買和使用軟體,需要按出版程式找主管部門審批???能不能解釋清楚?我們們不管要購買和使用任何的,無論是盜版的還是正版的軟體,都沒辦法找主管部門審批吧?如果購買和使用也需要審批,請問找什麼部門審批??各位法官,你們電腦裡裝的,不管正版的還是盜版的windows和那些軟體,是經過了什麼部門審批??
二審判決書裡,說代練還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內容上也破壞了《熱血傳奇》遊戲軟體的技術保護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熱血傳奇》遊戲的使用使用者在伺服器上的內容,不僅違反了《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被《出版管理條例》、《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所禁止,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首先,《網際網路出版條例》裡面,第二條寫的非常清楚:出版管理條例所稱的出版物是指報刊、雜誌,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就這四種,非常清楚的可以看到不包括網路出版物。在2010年的1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面向全國的網站上,有一個公開徵求出版管理條例送呈稿的意見稿,這個意見稿的第三條,這個送審稿的第三條講的非常清楚,送審稿的第三條明確的講,在最後一個加上了網路出版物,也就是說出版管理條例裡沒有講網路出版物,送審稿裡面講到網路出版物,我們現在可以看到的,國務法制辦向獨立辦公會議提交的,常務會議提交的出版管理條例的,最後的終審稿裡又把網路出版物去掉,從今天的新聞可以看到總理國務院的常務會議透過了出版條例的修訂稿,也就是說原來我們討論的網路出版管理條例裡沒有網路出版物,也沒有網路出版。
那我們再看,法院還說被《網際網路出版暫行規定》所禁止。請注意,國務院在2004年6月29日頒佈了第412號文,這個文的全稱叫《國務院對確許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行政規章所設定的行政許可做了個審查,需要保留的就在421號令裡當中保留了500項,新聞出版署在這500項當中保留了的專案當中是沒有網際網路出版,和網路出版物的審批的,那就是說國務院沒有保留這個專案,已經被取消了。
被國務院的412號令否定掉的行政許可,還能不能做為違法了行政許可的依據?所以基於這個理由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代練需要進行行政許可而沒有經過行政許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依據是錯誤的,適用法律是明顯錯誤。"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