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接入商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阮一峰發表於2009-12-18

最近,政府發起"整治網際網路低俗風行動",大批"低俗"網站被關閉。

除了"低俗"網站,網路接入商(ISP)也是此次行動的打擊重點。國務院新聞辦網路局公開表示:

為淫穢色情和低俗網站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商,對所接入的網站疏於管理,致使多家淫穢色情網站和大量低俗不良資訊長期在網上傳播、擴散,嚴重汙染網路環境、敗壞社會風氣、損害廣大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長。

被舉報單位要迅速整改,徹底清理所接入的淫穢色情網站和低俗不良資訊,切實履行管理責任,有效防範違法資訊,以實際整改效果取信於民。

這實際上就是說,網路接入商是"淫穢色情和低俗網站"的共犯,必須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各大網路接入商以空前力度,清查了託管於下轄機房的伺服器,眾多無辜網站慘遭"拔網線"的噩運。

中國移動公司的上海怒江路機房,有一臺伺服器中的某個網站存在低俗內容,結果導致整個機房的近千臺伺服器全部下線清查。請看一家虛擬主機公司的悲慘經歷:

2009年11月25日 23點

中國移動突擊檢查網站備案情況,將大量伺服器拔線檢查,對所有存在未透過備案網站的伺服器,移動公司會做封IP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

2009年11月25日 23點

上海移動認為我們在怒江機房的兩臺伺服器(221.130.201.252和221.130.177.54)有沒備案的域名,關停了伺服器。

但我們查實後發現這些域名所在的空間帳戶早已被我們關閉。在這種情況下上海移動還關停伺服器實屬處理不當。我們正在和上海移動協商處理中。希望能儘快解除關閉。有更新情況我們會在網站公告。

2009年11月26日 8點

中國移動暫停上海移動怒江路機房所有伺服器的接入服務,並要檢查每個IP地址對應的網站資訊。

2009年11月26日 18點

由於上海怒江機房中存有違規涉黃現象,受到CCTV主流媒體點名批評,怒江機房採取封閉式突擊檢查所有伺服器運營情況。

受此次事件牽連,本公司在怒江機房所有伺服器暫時無法訪問。目前各方正在溝通中,有進一步的訊息我們會及時公告。

2009年11月27日 16點

我們不再繼續等待。

合法的檢查,哪怕停機一年,我們一定支援。

到目前為止,中國移動上海怒江機房只解封了不到5%的伺服器,以尚未排查完全部伺服器為由,不進行餘下機器的解封,即使我們已經按中國移動的要求提交了網站備案,內容資料和承諾書。

中國移動在這次事件中表現出這種不誠信的,隨意的,混亂的,首創性的管理方式,已經給怒江機房所有使用者,包括我們和我們的客戶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和損失,我們不再認為伺服器繼續放在中國移動上海怒江機房是安全的,不再認為今後會得到穩定有效的服務,同時我們也沒有必要繼續和中國移動一起承擔完全不屬於我們的義務和責任。

所以我們決定將我們在怒江機房的所有伺服器遷出,由我公司增加費用轉移到上海電信北艾五星級機房。這個機房是五星級規格的機房,管理規範,南北訪問速度理想。線路速度和品質會超過現在的怒江機房,也可以改善今年以來怒江機房速度不好的問題。

但由於近兩天怒江機房大量的機器在遷出,加上怒江機房的效率低下的管理,我們的伺服器還需要排隊遷出,預計的時間是明天(11月28日)下午遷出並在北艾機房上架開通。還需要我們的客戶耐心等待,非常抱歉。

中國移動單方面中斷對合法網站提供接入服務,這肯定是一種違約行為。但是,我想討論的並不是這個,而是網路接入商應不應該對客戶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假定有這樣一種情況,一位乘客的錢包在公共汽車上被偷竊了,請問該乘客能不能以公交公司管理不善、致使汽車上混入了小偷為理由,向公交公司索賠?

回答當然是不能!因為如果公交公司必須對偷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就會導致一種可怕的後果。那就是,公交公司就會採取行動,在乘客上車之前,對每個人進行鑑別,把那些"看上去"很像小偷的乘客攔下來,不讓他們上車。不難想像,最後被擋在車外的人,一定是那些比較貧困和弱勢的群體,而他們恰恰最需要公交服務。

同理,一個機房的上千臺伺服器中,有一臺存在違規網站,請問政府能不能以該機房管理不善、致使違規網站上線為理由,對這個機房做出處罰?

回答當然是不能!如果讓機房對不歸其所有的網站,承擔連帶責任,就會導致可怕的後果。那就是,網路接入商不得不事先對內容進行審查,把那些"看上去"很可能會違規的網站拒之門外。由於下面會說到的原因,最後被拒絕提供接入服務的,一定是那些比較弱小和弱勢的站長,而他們恰恰是最需要網際網路提供機會的人群。

有人也許會說,在公共汽車上發現一個小偷,比鑑別一個低俗網站難多了。如果你這樣想,那麼你就錯了。事實正好相反,要求網路接入商防止低俗網站,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因為通常來說,一箇中型網站就含有數千張網頁,大型網站的網頁數可以達到數百萬張,甚至上千萬張。網路接入商根本不可能去一張張網頁檢查,確保不含有違禁內容,何況有的網站還允許使用者上傳內容。所以到頭來,網路接入商只能要求網站主提供高額押金或第三方擔保,或者將提供服務的物件限制為具有一定資本規模的法人。

目前的現實情況是,我國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網路接入商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物件提供搜尋或者連結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連結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正在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三十六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法豆的Donnie對這一條規定提出了有力的質疑

什麼叫"知道"啊?

如果解釋成真的知道,那誰都不會說自己真的知道。如果解釋成有可能知道,那哪個ISP沒可能知道其服務的任何細節?這條不如直接寫成:"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使用者共同承擔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所為的一切侵權責任"算了。

什麼叫"必要措施"?

都"必要"了那還可能構成侵權嗎?侵權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後果,既然造成了後果,那肯定措施不夠啊。而且,單從語法邏輯上講就有問題,這裡要麼寫成充分,要麼就刪掉。

翻查了一下整個草案,到處都是補充責任、按份責任,就算是連帶責任也大多是過錯責任基礎上的連帶,唯獨這裡是過錯推定基礎上的連帶("未採取必要措施" 等於將舉證責任交給了ISP,並且還要證明是"必要"的)。將如此苛嚴的歸責原則放在最難判定是否侵權的行為型別----言論型侵權----上,這已經不是用常理能理解的立法了。

就是這一條法律,錯誤地要求網路接入商對其提供接入的內容,承擔連帶責任,結果對我國網際網路產業造成巨大的傷害。它人為加重了網路接入商的責任,嚴重阻礙了產業的發展,剝脫了無數青年的創業機會和人生夢想,不利於我國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和諧社會的建設。

為了推進我國網際網路產業和資訊科技,一定要廢除這條法律。網路接入商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網站所有者才是所有責任的承擔者。請還給所有遵紀守法的無辜站長一個寬鬆的網際網路環境!

(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