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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8日,我發現我自己做的一個網站http://www.realcix.com/不能上了,和國外的朋友一聯絡,發現他們都能上,設一個代理,也能上,大概是被電信封鎖了。很奇怪,這個網站是關於一個個人財務軟體的,檔案都是我親手上載的,不可能涉及黃色和不恰當的政治,我都不敢相信電信會封這樣的東西。做了一個路由跟蹤,出問題的路由器是中國電信內部的。我是電信的寬頻使用者,於是給電信報了 一個故障。電話裡來來回回很多次,差不多耗了 4個禮拜,他們大概做了一個內部 小調查,然後告訴我說,這個問題的原因是"非回覆性原因"並且他們對我的問題不可能做任何事情。真是不可思議。然後我要求他們提供一個正式的書面答覆,回答 是沒有!他們最多能透過電話對我進行告知。
其實我很早就聽說中國的這個長城防火牆計劃,據說還是思科做的總包,來自地球上最民主的國家。我開始還以為,只是過濾一下黃色的東西,沒想到現在。。。花的是我們納稅人的錢,反過頭來整得我沒脾氣。真是很不服氣,我並沒有機會參加這個專案的決策過程,問到資訊產業部,什麼都不知,甚至在網上都查不到這個專案的資訊。我的很多朋友都勸我算了,和資訊產業部,中國電信掰手腕,我不夠級別!勸我另外註冊一個域名,換個主機服務商。但這不是我的性格,何況,這事往大了說關係到全國人民的權利問題,關係到民主問題。我願意相信全世界人民的良知,如果,我能就這個問題提起一個公益訴訟,爭取到國際國內媒體和公眾的支 持,我相信我不會輸。
要打官司,就有很多技術問題,
* 起訴誰。最終我定下來起訴中國電信,儘管我不知道它是不是長城防火牆的運營主體,就算我知道誰在負責這個東西,我也很難起訴它。按照中國法律,必須是直接的厲害關係才能起訴。我是中國電信的客戶,問題路由器在其管理網段內,我只可 能先起訴它,否則法院根本不會受理。
* 起訴什麼。說心裡話,我想直接訴中國電信違反了我的資訊獲取權,知情權,可惜現在中國憲法沒有這一條規定。不信各位查一查就知道我說的對了。我只能訴電信違反了它和我之間的服務合同。按照這個合同,中國電信必須在48小時內修復客戶的故障,如果不能修復,必須對客戶進行告知。從情理上說,我認為我碰到的問題 就是中國電信的故障。
* 證據。這個問題有多難,我心裡可知道。好在我對電腦和網路還算得上一隻三腳 貓。我透過上海浦東公證處,對於http: //www.realcix.com/的可訪問性,被封鎖 的情況,路由的情況都做了一個操作,螢幕複製成了公證書,大家可以看一下底下的連結。又到浦東工商局調出中國電信(其子公司上海電信)的地址,給它發了一個公證函。果然,電信並沒有理睬我。自己認為,法庭公正的話,這些證據應該夠了。當然,公眾和媒體的支援很重要。否則,法院很難公平處理此案。這些證據的取得花費了我兩千人民幣,一千是關於計算機操作的,一千是公正函件的價格。應該說我是幸運的,做公正那天,代理伺服器整好可以用。老天大概也希望我舉證成功吧!
* 官司之外。希望這個官司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公益官司,中國的公民們能真正關心自己的權利,不要太害怕去當出頭鳥,一起呼籲把憲法給該了,增加保護公民知情權的條款,並指定具體的資訊訪問保護法,例如,對電信這樣的企業,不可濫用資訊監管,起碼,當公民提出申請的時候,它有義務以法律承認的方式,例如紙頭,傳真,正式網頁等,告知被封鎖的原因。重要的是,所有的中國公民們都拿全體公民的事當自己的事,這事就好辦了。有一件事,我真有點感觸,我到處發郵件,找支援,結果,還真的是一些老外再給我反饋,替我著急。中國人自己的反饋,嘿,還 真一個沒有!沒事,我相信會有的!!
2007年5月4日
此案將於5月29日上午9:00開庭。地點是上海浦東新區丁香路611號。您可以攜帶您的身份證在開庭前十分鐘到達法院門口。 如果有任何問題,請致電+86 135 6409 6137。注意此手機號碼為本案專設的 臨時號碼,請不要為其他事情呼叫它。
2007年5月9日
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傳票
案號:(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6518號
案由: 服務合同糾紛
傳喚事由: 開庭
應到時間: 2007年05月29日上午 09時00分
應到處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611號 本部第七調解室
當事人姓名,法官姓名等略(本人不知公佈法官姓名是否違法,如有網友知道,望不吝賜教)
本人注:本人問法院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公審,可否有記者採訪。答覆最多可以旁聽,必須攜帶身份證明。
本人注:初步諮詢結果是可以公佈法官姓名,故告知大家:蔡東輝
2007年5月25日
下午3:00接到法官電話
1. 原定開庭為一審,現由於需要技術評估,一審改為預審。
2. 本人問朋友要來旁聽,可以有多少位子。法官答最多一兩人,因為法庭太小。
3. 本人問可否自己攜帶錄音錄影裝置,答不可以。
4. 本人問可否預審完後就影印一份庭審記錄單,答不可以,必須案子宣判後才能拿到。
5. 本人想繼續詢問技術評估的細節,電話斷了,法官估計太忙。
本人注:如果5月29日當天來了很多網友,希望大家能保持安靜和平,建議推舉一到兩人旁聽。如果有朋友照相或錄影請遵守法院的規則。
2007年5月28日
下午2:05接到蔡東輝法官電話
第一次開庭時間已延後,新的開庭時間還在等待法院傳票,無論如何,5月29日上午9:00我會在法院門口等候大家,因為擔心有網友沒看到本通知。
1. 法官:原定開庭時間需要延後,因為上海電信律師需要出差。
2. 本人:無法接受,此案我已經安排好了,明天開庭,現在才更改時間,來不及。從程式上來講,我是否有權不同意對手的請求。而且,按上海電信的規模,因為律師出差請求更改開庭時間,理由也不充分。
3. 法官:對方需要補充證據。開庭時間法院有權決定,既然你不同意,法院現在明確通知你,開庭時間必須更改。
4. 本人:既然我只能接受,我接受你善意的解釋。請問新的開庭時間最遲是什麼時候?
5. 法官:我們會盡快給你送達新的傳票。
6. 本人:沒有時間限制嗎?另外,老的傳票的更改通知是否可以有個傳真之類的東西。
7. 法官:老傳票沒有更改通知,我現在已經口頭告知你了。
8. 本人:最遲什麼時候可以拿到新的傳票?
9. 法官:我們會盡快的。
本人注:經查,法院確實有權根據被告補充證據的請求,延期開庭。
2007年8月3日
可能一直關注本案的網友還記得法院對一審本來的排期是5月29日,後來延期了。
6月18日,我到新的公司報到,案子輸贏不能掌控,就算贏了也不能當飯吃,生活還必須得繼續。
7月11日,到北京出差,參加一個ERP系統實施專案,預計十月結束。專案經理是個老外,和我的溝通很不錯,我也希望能幫到他。
7月27日禮拜五下午約兩點:打電話給法官,他確認法院正在排期,應該是在8月3日禮拜五。
7月30日禮拜一約10點:收到李立律師的通知,法院的傳票已經到達,定於定於2007年08月03日上午09時00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丁香路611號本部第三法庭開庭審理。下午收到了新傳票的掃描影印件。考慮到專案正在整合測試,三個顧問要應付三十個使用者,就決定讓律師單獨參加庭審算了。
8月1日禮拜三下午1點,突然接到李立的電話,稱法庭上需要所有的證據的原始件。它們現在在我酒店的檔案箱裡!
晚上7點,宅急送的快遞員冒雨到達,我十分不放心的將原始件交給了他。他告訴我,最遲將在8月3日送達,我說那我就死定了。請他特別關照,我願意付加急費。小夥子笑了,不收,說我們會特別關照的,一定明天送到。付小費,不收。看著他冒著大雨騎腳踏車離去,我心酸得厲害,小夥子本人是在加班吧。我還心慌得厲害,他有一個商業承諾,但是不知道他的公司是否能兌現。回到房間,靜坐了大概一個小時,終於下定決心,返回上海參加庭審。同時撥通快遞小夥的電話,要求退貨,不料他說快遞已經上車了,正在前往飛機場的途中。
8月2日請好假。通知李立,我將出庭。他建議我們8:30在法庭門口碰頭,再簡單交流一下。晚上搭乘飛機晚點,預定7點起飛的飛機到9點才開始登機,夜裡十一點半,飛機飛抵虹橋,十二點多踏進家門。
8月3日早7點11分,接到李立的短訊息,說快遞已經送到。起床,早飯時看到兒子,想起"The Insider"中Jeffery Wigand希望他的女兒能看到他的揭發菸草公司的電視節目。輕輕嘆了一聲氣。我是想帶兒子去旁聽法庭,不過,老婆不同意,不希望兒子接觸這種她所謂勞命傷財的事情。媒體?我的口哨聲也不錯,不過還是省省吧!
8月3日早7點30分,老婆還是開車送我去法院,然後她將去上班。"從這裡拐彎",我提醒她,老婆猛地把車停到了我說的車道。"都是你,旁邊的車道都綠燈了。""這邊挺好走的。"老婆悶聲不吭。"旁邊座的那個傢伙怎麼那麼可恨,又要天天和他打交道。無論他怎麼笑,我都看著來氣!恨不得給他一耳光,以後凡是都得聽我的。"老婆聽著這個HIPHOP,終於笑了。停車,kiss,飛吻,我愛你。
庭審
發了一個簡訊謝謝快遞員小夥,他回答我他為能向我提供服務很快樂。
法院大門口認識了維基百科的苑明理先生特地趕來旁聽此次庭審,他很支援我們的做法。
9:00整,法官開啟了第三法庭的大門。終於見到了電信的兩名代表。
蔡東輝法官很年輕,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介紹時沒有來得及記下名字,書記員錢麗瑩。兩名電信的代表名字似乎叫樂迎偉和王向東。樂是一個很漂亮的年輕女士,王是一個個高偏瘦的先生。法官輪流介紹時,我試圖和每個人都微笑一下,除了蔡法官外,沒有得到回應。大約介紹完畢時,我注意到有了第二個旁聽者,很有精神頭的一個年輕人,我也衝他笑一下,他回應我一個持續了幾秒中的盯視。我猜他是電信一方的。庭審結束時,他和樂王兩位一起默默交談了一會。不過,直到他走時也沒有再給我們一個眼神。
辯論的過程主要是蔡法官宣讀程式,審判長掌握節奏,也會提一些問題,比如什麼是代理伺服器等等,李立和樂小姐主辨,我有時候會做一點補充,主要是一些事實的細節。我方的要求主要是被告修復故障,說明故障的原因,並賠償一些費用,如公證,上網費等。律師費雖然相對較高,但賠償律師費的要求因為我方事先準備不充分,當庭放棄了。由於對於雙方對於身份和服務合同的認定都沒有異議。辯論的主要焦點很快就集中到如下兩點。
1. 不能訪問網站的現象是否在服務現場(我租賃的ADSL線路終端介入地點)發生了。原告的主要證據是公證書和送達對方法定代表人的公證函。公證書是在公證處的辦公室對其電腦上網進行的一系列操作的記錄。公證函描述了原告碰到問題後,向電信服務中心報修的電話和對其"非回覆性原因"的答覆不滿意的投訴。被告承認收到了報修電話和公證函。承認沒有對公證函回覆。被告認為,公證書記錄的行為地址不在服務現場,要求認定無效。進而認為,公證函的內容和本案無關,因此沒有回覆我的公證函。我方認為,公證處也是透過上海電信的網際網路寬頻接入,(這一點在公證書中並未明確說明,但對方也未反駁,不過我在做公證的時候詢問過公證員,確實如此,同時他們使用ADSL直接接入,沒有透過公司網路。即便對方反駁,我方也有其他輔助性證據,因為公證書的訪問結果的一個螢幕複製是電信的廣告頁面,而且包含情慾挑逗性質的照片。),按照網際網路的公眾理解,在不同的接入點訪問同樣的URL應該獲得同樣的結果,否則,應該是接入點進行了操縱。考慮到公證處的公信力,和本案電話申訴的細節,應認定原告陳述的事實屬實。
2. 這一現象是否應該作為故障由電信處理,換句話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服務此現象是否應該由電信承擔責任。如果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原告要求對方對此的責任包括修復,或說明原因,對被告原先所給的"非回覆性原因",原告不能認可。被告提交了原告上網的記錄,同時聲稱電信已經將原告的裝置連線到網際網路,證明這一通道連通,服務並無瑕疵。其服務僅限於連通這一通道。我方認為,對方提供的通道沒有按照原告的要求從網際網路上獲取真實的資訊,而是提供了一個虛假的廣告性頁面。這一通道不符合公眾對網際網路的常識性認知,又沒有對使用者進行事先告知。違反了其合約要求符合公眾常識的規定。
具體辯論的過程比較繁瑣,以後拿到庭審記錄會張貼到此處的。
事後,李立律師對我說,他希望我本案能勝訴,中國的網友好運。但由於干擾本案判決的外部原因太多,牽扯的時間精力也太多,如果一審輸掉的話,他不能再幫我打二審。我感覺他還是一個能力很強的律師,對業務很精通,網際網路背景也很強。但缺少媒體和大眾的支援,和我一起堂佶科德式的對抗強大的官僚機構,我也不能太強求他。
送走李立,致電蔡東輝法官,詢問他的一些看法,他表示目前還不太方便透露。同時他認為本案的一審宣判將會很快到來。但剛才李立律師告訴我,高院規定的期限是六個月。我不是太在意判決的快慢,我只需要一個公平的正義。但沒有公眾的壓力,現在的法庭會進步到正確判決本案嗎?也許我應該反過來期望法庭的勝訴能喚起公眾對正義和平等的期望。我想我還是趕緊回家親親老婆吧,她還有很多地方等著我去尋找親暱,真正的快樂!哪怕我是一個下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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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