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著作權案例(二):廖恬 v. 無憂團購網

阮一峰發表於2007-07-01

【案情簡介】

原告廖恬為《家庭裝潢陷阱》一書的作者。

2003年12月,原告發現其所著的《家庭裝潢陷阱》一書,以電子書的形式出現在"http://www.51tuangou.com"無憂團購網第○○ 八期"無憂網刊"欄目下的"裝修知識"一欄中(路徑為:無憂團購網--籬笆快樂裝修論壇 >裝修討論[上海站]>資料交流>[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無憂網刊》是無憂團購網根據無憂團購網和籬笆快樂裝修論壇的資訊製作的電子刊物。

該網刊的導讀介紹為:"[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裝修前通讀一遍吧,JS(即奸商)都奈何不了你",點選該標題後顯示:作者一欄署名commands新會員;主題一欄包括:家庭裝潢陷阱、作者廖恬、2001年3月第一版、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出版;備註欄介紹:"我正準備裝修,剛剛開始買材料,個人覺得這本書值得一看。書是掃描版的PDF檔案,使用WinRAR 3.2壓縮,共15個RAR檔案合計5.6MB,有點大了,而且沒有經過版主同意,請版主諒解。各位量力下載......"。附件包括 15個RAR檔案,由commands於2003年9月29日最後編輯,15個檔案均已被下載了1000多次。

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籬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發出一封法律函,稱其為《家庭裝潢陷阱》的著作權人,發現被告擅自將該著作放在網站上任人自由下載,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將上述侵權內容刪除,並在網上刊登道歉宣告等。被告收到原告信函後,於12月16日將無憂網刊中有關"[電子書] 家庭裝潢陷阱"的相關內容予以遮蔽,之後又將上述內容作了移除。但是,被告沒有刊登道歉宣告,也沒有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會員commands的註冊資訊。

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刪除關於《家庭裝潢陷阱》的所有資訊,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14萬元。

被告認為,網站接受會員註冊時,均以會員須知的形式告知了相應義務,公司已盡到了注意義務。侵權圖書是會員透過論壇上傳到網站上的。網站不可能對會員上傳的所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原告認為網站侵權是沒有依據的。

【法院判決】

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一、被告上海籬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無憂團購網(www.51tuangou.com)的網站首頁上連續七天就被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權的行為登載致歉宣告(內容須經本院稽核);

二、被告上海籬笆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廖恬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元。

三、原告廖恬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被告已主動履行。

【對該案的評析】

一、被告擅自將原告作品在其電子刊物上加以傳播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家庭裝潢陷阱》一書是由無憂團購網上署名為 "commands"的會員,透過該網站的籬笆快樂裝修論壇進行上傳並予傳播的,"commands"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而籬笆論壇是被告在無憂團購網上設立的電子論壇欄目,上網使用者透過電子論壇這一資訊釋出平臺,可以在不同的主題佈告欄內釋出資訊、閱讀他人觀點並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被告向"commands"等網站會員提供的是具備資訊釋出條件的電子公告服務。一般來說,被告在提供內容服務時,對網路資訊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但由於電子論壇一般具有使用者人數眾多、主題類別繁雜、資訊交換頻繁且資訊量巨大等特點,因此,客觀上被告無法對網路使用者在電子論壇上釋出的資訊是否構成侵犯他人著作權逐一作出及時的識別或判斷。而在本案中,從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認定被告對"commands"上傳、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構成明知,因此,如果 "[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只是出現在籬笆論壇內,被告則不構成侵權。

但是,在"commands" 將"[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上傳、傳播於籬笆論壇之後,被告又將該部分電子論壇的內容編入了其設立的"無憂網刊"第○○八期的裝修知識欄目內。雖然就技術層面而言,被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新增資訊的索引與連結,但這並非屬於簡單的資訊索引與連結服務,而是被告透過對電子論壇內發表的大量資訊進行選擇後的結果,其實質是被告對網路資訊進行了篩選、整理、編排等編輯工作。被告將該主題編入裝修知識一欄下,並在"[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的標題旁加註了"裝修前通讀一遍吧,JS都奈何不了你"的推薦詞後,網路使用者根據被告的推薦,再點選"[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的標題,頁面顯示了《家庭裝潢陷阱》一書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權資訊,以及"commands"發表的"我正準備裝修,剛剛開始買材料,個人覺得這本書值得一看"等言論。據此可以認定,被告在主動將"[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這一主題編入無憂網刊時,未對該書出現在其網站上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審查,也未經該書著作權人的許可,主觀上具有過錯,而且被告將係爭侵權作品編入其網刊後會增加網路使用者對該作品的點選和下載次數,客觀上造成了侵權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侵犯了原告對係爭作品擁有的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彙編權、獲得報酬權、專有電子(網路)出版(傳播)權等多項權利。但是,網路傳播行為不同於傳統方式的傳播行為,其包含了對作品以數字形式進行復制、發行等多種使用方式,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專門規定了一項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資訊網路傳播權本身具有複合性的特點,該項權利同時涵蓋了傳統傳播方式中的發表權、發行權、複製權、展覽權等多項著作權,故被告將"[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的相關主題編入無憂網刊的行為,屬於侵犯原告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同時,由於被告只是將"[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的相關主題編入無憂網刊,將《家庭裝潢陷阱》一書上傳於網路的是上網使用者"commands",因此,被告的行為並未侵犯原告對係爭作品享有的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展覽權與彙編權等其他著作權。

三、準確判定被告承擔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民事責任。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得知無憂團購網上"[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相關內容可能構成侵權之後,先對相關內容作了遮蔽,之後不久就進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刪除侵權內容、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被告在本案庭審之前就已實際履行。其次,被告將"[電子書]家庭裝潢陷阱"編入無憂網刊並新增導讀詞之後,是在"commands"實施的侵權行為影響範圍之外,又擴大了侵權損害結果與影響範圍,因此被告應當在無憂團購網上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發表道歉宣告。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因侵權行為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4萬元,對此,考慮到被告的侵權行為的確增加了侵權作品的點選率和下載量,會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同時被告的侵權行為也會增加其網站的點選率,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但由於被告並非實施上傳行為的直接侵權人,被告的過錯在於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對於賠償數額也不宜過高。在綜合考慮侵權作品在無憂團購網上的下載量、原告出版《家庭裝潢陷阱》一書應當獲得的利潤以及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多項因素的基礎上,本院酌情確定賠償額為人民幣6,000元,其中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公證費等合理費用。

原文網址:《網路服務提供者實施不當連結應負侵權責任》(作者:章立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助理審判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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