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著作權案例(一):劉勝京 v. 搜狐

阮一峰發表於2007-06-30

劉勝京訴搜狐連結侵權案,是我國第一起網路連結糾紛案。

原告劉勝京是小說《唐吉訶德》的翻譯者,被告搜狐公司的"外國小說" 欄目透過連結,使使用者能夠瀏覽到載有侵犯原告版權作品的網站。

2000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連結行為的要求,但被告未予理會。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侵犯其版權。

2000年12月19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網路服務商對於所連結的侵權資訊不應承擔責任,但被告在得知連結的網頁上有侵權內容未及時採取技術措施停止這一連結,因此有過錯,判被告向原告書面致歉並賠償3000元。

從該案的審理結果來看,

(1)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網站提供的外部連結服務涉及到侵權作品,網站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2)在版權人提出侵權通知後,網站必須及時採取移除措施,否則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附:

不允許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資訊

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釋出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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