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筆記的第二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3日透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
6. 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侵權事件的管轄地?
《解釋》第一條規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裝置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7. 何種情況下可以轉載報刊或網站上已有的文章?
《解釋》第三條規定: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宣告或者報社、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宣告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8. 提供外部下載連結是否屬於侵權行為?
《解釋》第四條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透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解釋》第五條規定: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使用者透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使用者的共同侵權責任。
9. 何種情況下網站必須向著作權人提供註冊使用者的資料?
《解釋》第六條規定:
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註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10. 何種情況下網站可以拒絕著作權人的要求?
《解釋》第八條規定:
著作權人發現侵權資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權行為人網路註冊資料時,不能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及侵權情況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請求。
11. 何種情況下網站不承擔侵權責任?
《解釋》第八條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而採取移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