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業務模式】之ICS(一):業務詳述

SAP夢心發表於2016-11-13

      PS:本專題系列講述如何在SAP系統中實現ICS的業務模式,本系列博文系原創,如要轉載引用,請保持原文一致並註明出處!

      SAP系統自身功能非常強大,支援多種業務模式,通過前臺後臺的配置就可以實現多種效果了。本系列的主角ICS,英文為Inter-Company Sales,中文常翻譯為公司間銷售或跨公司間銷售等。業務大概的意思是有兩家關聯公司,一家是專做接單主體,只跟客戶打交道,一家是生產產品的公司,產品從這裡出貨。在實際應用場景就比如一家大集團,在上海或者北京設立集團總部或者營運中心(下面簡稱為接單公司),客戶從接單公司下單,而接單公司再把訂單需求傳遞到集團旗下的生產公司。待產品生產完畢之後,直接從生產公司發貨到客戶那邊。產品不入庫到接單公司的倉庫。

      在這個過程中,接單公司向客戶開票產生應收,而生產公司向接單公司開票產生自己的應收,同時接單公司向生產公司產生應付。

      其實這種業務模式,分為四種情況:

      一、業務1

      接單公司與生產公司非關聯關係。當客戶從接單公司下單之後,接單公司因為與生產公司非關聯關係,於是有了自己的訂單需求之後,接單公司再跟生產公司做外部採購。此時生產公司講產品賣給接單公司,產品入庫到接單公司倉庫併產生應收。接單公司將產品入庫之後再轉賣給客戶,對客戶產生應收,也對生產公司產生應付。這一過程中接單公司賺取差價。即所謂的:一手買一手出的公司。

      二、業務2

      接單公司與生產公司屬關聯關係(即同一個集團下)。當客戶從接單公司下單之後,接單公司將訂單需求傳遞給生產公司。生產公司生產完產品之後,通過發貨將產品賣給接單公司,入庫到接單公司的倉庫。生產公司與接單公司之間產生應收應付,接單公司再將產品賣給客戶產生應收。因為兩個公司是關聯關係,所以兩者之間的業務叫STO,即 公司間採購 業務。

      三、業務3

      接單公司與生產公司非關聯關係。當客戶從從接單公司下單之後,接單公司將訂單需求與生產公司做交易,產品直接從生產公司發給客戶。生產公司對接單公司來說就是外部供應商的角色。三者之間都存在著業務關聯關係,即SAP裡面“第三方銷售訂單”的業務模式。

      四、業務4

      接單公司與生產公司屬關聯關係(即同一個集團下)。當客戶從接單公司下單之後,接單公司將訂單需求傳遞給生產公司。生產公司生產完產品之後直接出貨給客戶,不如接單公司的倉庫。在這個過程中,接單公司對客戶產生應收(AR),生產公司對接單公司產生應收(AR),接單公司對生產公司產生應付(AP)。因為兩個公司是關聯公司,又有AR/AP的關係存在,並非簡單的外部供應商的關係。這樣的業務模式即“公司間銷售”,就是本系列博文所要討論的ICS業務模式!

      

      ICS業務幾乎在大型企業裡都會存在。一般而言,因成本因素,企業往往會將工廠搬到遠離城市且靠近礦產資源比較豐富的地方,而專門設立總部或營運中心的公司在大城市裡來專門接待客戶並接單。因此SAP-ICS的業務模式會經常用到。筆者之前在廈門的公司就會經常需要配置ICS模式,因為在大城市裡,有時政府為了鼓勵企業多接單,會相應有稅收優惠,達到雙贏的目的。

      OK,業務內容大概如此,下篇博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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