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者的副專案 ,歸公司所有嗎?

飛哥的咖啡發表於2017-05-08

幾乎所有受僱於他人的開發者最終都會簽訂某種“發明專利協議”,然而幾乎所有人都誤解了這份協議的內容。大多數開發者認為,在工作時間內做的工作屬於僱主,但在家中或業餘時間做的則屬於他們自己。這種錯誤的認知很危險。

開發者的副專案 ,歸公司所有嗎?

現在讓我們思考一下這個問題︰ 如果你是一名在軟體公司工作的開發者,這家公司是否擁有你在業餘時間做的副專案(side project)?

在我開始回答之前,請一定當心那些來自網路的法律建議。我看到了很多的錯誤資訊,足以讓你深陷困境。身處美國之外的讀者也需要注意,可能當地的法律與法規完全不同。

回答這個問題,你先需要知道 3 個資訊:

1、你在哪個州(或國家)工作?

各地法律不同,差異巨大,有些甚至可能會優先於特定的合同。

2、你與僱主的合同上是怎麼寫的?

在美國,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寬容地讓人們簽署他們想要的任何合同,但有時,國家法律會明確寫到“即使你簽署了諸如這樣的合同,法律仍具有優先權”。

3、你是承包商,還是員工?

在美國,這是兩種不同的僱傭方式,而不同情況下法律也不盡相同。但是,在我可以開始解釋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暫停一下。

想象一下,你創辦了一家軟體公司,你需要一名開發者。所以你僱傭了街對面的薩拉,與她做了一筆交易,支付她 $20 時薪,讓她給你的軟體產品編寫程式碼。她寫她的程式碼,你付給她 $20 時薪,這看起來進行得不錯。是嗎?

好吧,可能是的。在美國,如果你僱傭薩拉作為一名承包商,她仍然擁有這份工作的版權。有點奇怪,你可能會說,“聽好了,我可是付錢給她的”。儘管聽起來很怪,但這就是版權的運作方式。事實上,如果你僱了一位攝影師為你的婚禮拍照,你獲得了底片的照片副本,而版權卻在攝影師的手上,他可以合法地用這些底片沖印更多的照片複本。很震驚吧!這對程式碼同樣適用。

每個軟體公司都希望擁有員工程式碼的版權,所以軟體公司不能接受法律“預設”的方式。這就是為什麼所有管理良好的軟體公司,都會要求所有的開發人員至少需要簽署一項協議

  • 以換取工資,
  • 內容是開發人員同意將版權“轉讓”(給)公司。

該協議可以包含在就業合同或單獨的“發明專利委派”合同中。這樣的方法通常表達為法律意義上的“僱傭工作”(work for hire),這等同於“我們決定,版權將由公司所有,而非員工”。

直到這裡,我們仍然沒有說到業餘時間進行的工作。假設,現在你有一個小的遊戲公司,業務不是軟體製作,而是每隔幾個月推出三到四個益智遊戲。你不能自己開發所有的遊戲。所以你走出公司僱了一個遊戲設計師來開發遊戲。你要支付遊戲設計師 $6,000 月薪來開發新遊,它們是益智類的、原創的,並且可以申請專利。作為一家公司,擁有遊戲專利極其重要。

你的遊戲設計師工作一年,開發了 7 個遊戲。年底她控告你,並聲稱她擁有其中 4 個遊戲,因為這些都是在朝九晚五之外的非工作時間做的。

糟糕,這不是你僱傭她的本意。你付錢給她是為了她開發的所有遊戲,然後你認識到,實際上你支付的時間包含了任何時間…工作日、週末、辦公室、小隔間、家中、淋浴以及度假登山時。

所以,在你僱傭這個開發人員前,你要說,“嘿,聽著,我知道你隨時會進行開發,我也很難證明你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完成了開發。我不想只僱傭你在上班時間 9 點到 5 點的開發時間,我要的是你開發用的所有時間。為此,我付你一份不錯的薪水。”她同意了你的說法,然後現在你想要簽署一份協議,內容是隻要她仍在職,她所有的開發成果都屬於公司。

這就是我們現在預設的情況。這也是給開發人員、發明家和研究人員提供的標準僱傭合同。

即使一家公司突然做出決定,“天哪,我們不想擁有開發人員在非工作時間的開發成果,”他們很快會陷入困境。為何會這樣?因為他們可能需要接受投資,而投資者會要求,“請向我證明,你不會被一些心懷不滿的離職員工起訴,說你想要賣了他們的開發成果”。公司想要能夠列出一張清單,包含所有在職和離職的員工,並展示他們每個人將開發成果授權給公司的合同。對於每個高科技公司的融資、併購和收購等操作而言,做好上述準備是一種應盡的責任。因為沒有準備好這些授權合同的軟體公司可能會面臨融資困難、被併購或被收購的困境,而那個從 1998 年開始不簽訂協議的人,如果現在簽署了協議,他就是一個真正的混蛋,因為他知道自己持有高達 3.5 億美元的收購額,足可以要求大量的簽訂費用。

所以,每個軟體公司都試圖擁有員工進行的所有開發。(為防無關的興趣專案,公司不一定會在行動上強制執行,但在合同上,他們可能會這樣操作。)

順著這條思路看,軟體開發人員通常認為這種情況讓人十分沮喪。他們總是幻想著夜晚能夠坐在自己房間內,為他們的個人目的在私人電腦上編寫屬於自己的程式碼,並擁有其版權和專利。所以,某些州(如加州)的州議員採取了行動進行改進,而其他州(如紐約)則不為所動。改進州的立法機構一般會通過類似這樣的法律︰

所有那些在業餘時間、私人裝置上進行的、與從事的行業無關的工作,都屬於你個人,即使你簽訂的合同上不承認這點。

因為這是加州的法律,而這條特殊的條款被納入了標準無罪合同,而且大部分加州的律師事務所,提供給軟體公司客戶的合同中也包含了這條,所以全國各地的程式設計師都可能在合同中看到它,即使他們的所在州不要求這條。

讓我們再仔細地看看條例的內容:

On your own time. Easy to determine, I imagine. 在業餘時間,這個我想很容易界定。

With your own equipment. Trivial to determine. 在私人裝置上,這個不太重要。

與從事的行業無關,請等一下,要如何界定“相關的”或“無關的”?如果我是谷歌的一名員工,他們是一家涉及廣泛的大公司。他們甚至曾經制作了一個酷炫的攜帶路由器的熱氣球。熱氣球與從事的行業相關嗎?很顯然,搜尋引擎、郵件、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和廣告是谷歌涉及的領域。這個…

開發者的副專案 ,歸公司所有嗎?

好吧,如果我的公司是一家為法律行業製作軟體的小公司,那麼針對會計行業製作的軟體是“相關的”嗎?

我不知道。這裡的歧義大到你都可以駕駛著卡車穿過去,而這可能取決於法官或陪審團。

法官(或陪審團)可能在面對巨頭谷歌時,會傾向於實力弱小的員工,但誰也說不準,你不能指望這點。

這種不確定性就足以對那些在業餘時間工作的員工創造出寒蟬效應,不管怎麼說它都達到了僱主想要的效果,員工不用再擔心副專案可能有一天會成為主業,而僱主也很樂於看到這樣的情況:昨晚看電視休息的員工,一早精神抖擻地來上班。

所以,現在來回答這個問題。作為開發人員或法律適用的任何工作,你在美國各地不同公司簽署的合同,可能不會有實質性的差異。它們都需要購買你的版權和專利,這樣可以免於證明它們是“按時”產生的,所以他們都會嘗試購買。除非由於公司的疏忽,沒有安排合適的合同到位,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是公司本身管理不善,那你又多了一個離職的理由。

針對管理方面的唯一的區別,就是他們想要執行合同中寫明的權利的決心。可能會有以下多種情況:

  • 我們喜歡副專案。祝你玩得高興!
  • 我們確實不喜歡副專案。你應該為我們著想。
  • 我們喜歡副專案。我們特別喜歡,想要擁有並出售它們!
  • 我們不是很關心這一點。如果你惹火了我們,我們會想辦法讓你付出代價。如果你離職後創立了一家競爭性公司,或者是一家半競爭性公司,我們都可以用這份合同讓你生不如死。但是,如果你沒有冒犯我們並忠誠地為我們服務,當你的蘋果 App 獲得 $40,000 月利潤的時候,我們會找其他的方法獎勵你。

根據和你談話的物件、特定時段的掌權人以及你是否和老闆有肉體關係的不同,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一般而言,你只能依靠你自己,獲得獨立性的唯一方法是成為一個獨立人。成為一家高科技公司的員工,意味著你已經決定出售你的智力成果,無論結果是好是壞,但你可以自由選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