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門必看】比特幣到底是什麼?

weixin_34162695發表於2018-07-28

(一)物物交換與貨幣的出現

觀察貨幣發展史,可以發現其出現與演變規律是順應商品交易需求的客觀結果。人類社會的早期交易最初都是從以物易物開始,以物易物的形態是一物的所有者直接面對另一物的所有者,交易參與人之間的資訊是基本對稱的,交易的確定性非常明確。這類交易通常是偶發的、即時完成的,在交易的完成上很少出現時間與空間上的不同步現象。也就是說,在直接的物物交換中,只要當事人之間滿足彼此需求即可,並不需要媒介即可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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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類生產能力的大幅提高,直接的物物交換越來越不能適應交易的需求。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一項交易的達成必須滿足兩個“雙重巧合”:一是需求的雙重巧合;二是時間的雙重巧合。

交易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恰好彼此需要對方所有的物品,交易才可能發生。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發生的概率較小,只適合於物質較為匱乏的時代。如果有一個被普遍認可的中介物,雙重巧合困難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人們可以用其所有的物品去交換為該中介物,再用該物去市場上尋找自己需要的其他物品。這通常要求充當中介物的東西較為稀缺、不以偽造,可儲存、不易滅失,可分割、便於攜帶。

於是,一些具備上述特徵的物品被作為交易中介物使用,這就是貨幣的最初雛形。因此,貨幣從物物交換演變而來是一個自然而然、自發的過程。

當然,貨幣是自物物交換演變而來的這一說法,也遭到了有些人的質疑。英國人類學家Caroline Humphrey認為:“沒有人能舉出純粹而又簡單的物物交換例項,更不用說貨幣是由物物交換產生的了。人類學歷史對此沒有任何記載。”

由於沒有成熟的文字,人類早期文明缺乏精確的文獻記載。物物交換以及貨幣起源同樣如此,但不能因此而當然否定它的可能性。亞里士多德的相關論述也來自於他的推理,沒有也不可能有確切的實證支援。不過,他的觀點符合基本邏輯和事物發展規律,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和可信性。

如果說對物物交換便捷性的追求,產生了貨幣。那麼,商人階層的出現,是推動貨幣發展的主要力量。正如馬克思所說:“生產已使商品流通得到了足夠的發展,以致商品流通達到了形成貨幣的地步,並且使貨幣在它的各種不同職能上得到了發展”。

商人們不直接生產用於交換的物品,卻充當了生產者之間彼此交換物品的中介並且從中牟利。他們起初使用一般等價物後來使用貨幣,從生產者處購買產品,再賣給需求者。這一較之原始的以物易物複雜得多交換過程的完成,要通過建立多個法律關係才能實現。

(二)信用是貨幣的本質 

這其中,一般等價物充當交換媒介,後來發展成為專門的貨幣,這既是商業發展的產物,也是商業發展的基礎。貨幣作為交換媒介可以在彼此互不相識的人們中間自由地流通,並因此而轉移在其表面表明的一定數額的一般購買力的支配權。也就是說,作為商品流通的中介,貨幣取得了流通手段的職能。作為某種物品包括金銀在內,成為貨幣的前提是被某一範圍內的人們承認其具有流通功能的中介地位。

作為一種交換媒介,關鍵性的前提就是要得到交易雙方的認可。只有取得貨幣的一方相信自己可以憑藉貨幣兌換想要得到的社會資源,貨幣才能被接受。所以貨幣事實上也是一種對權利的承諾,承諾貨幣持有者可以支配相應數量的社會資源。

從這個意義上說,貨幣可以被看做載有對社會資源支配權的契約。貨幣充當支付手段的智慧,從而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者之間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是由簡單商品流通而形成的。隨著商業和只是著眼於流通而進行生產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信用制度的這個自然基礎也再擴大化、普遍化、發展。

因此,物物交換體現的是交易當事人的信用;一般等價物作為交易媒介被部分人接受,代表著少數人的信用;法定貨幣作為被普遍接受為交易媒介,凝聚了一個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以及所有使用者的信用。

這一演變是一個從個體信用到群體信用,再到政府信用、國家信用的過程。

(三)貨幣形式的演進趨勢——“脫實向虛”

從貨幣的發展階段看,可劃分為實物貨幣和非實物貨幣階段。與此相對應的貨幣形式有實物(商品)貨幣、紙幣、存款貨幣和電子貨幣。

1.各類實物貨幣

最初充當交易中介物的貨幣形式非常簡單,大多為當時人們在生活中的就地取材。古希臘、古羅馬使用奴隸充當貨幣,古印度和部分非洲地區使用牛,還有中國的貝殼、墨西哥的可可豆、太平洋一些群島的羽毛,等等。

這類實物貨幣因其自身的自然屬性,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通常用於“即時交付”的交易中,延遲交付交易不太適合;

二是僅僅在相對封閉的區域內使用,不適合長途運輸,超出該區域很難被接受為貨幣;

三是不具有長期的財富貯藏功能,一方面是因為它們的自然屬性很難長期儲存,另一方面因為當時的“貨幣”變化頻繁,某一特定實物貨幣的地位極易被取代。

2.金屬貨幣

因此,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商品越來越豐富,人們的活動範圍也越來越大,交易量和交易範圍急劇增長。在幾乎相同的歷史時期,人類社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人們不約而同地選擇了金銀作為貨幣。

這是因為金銀的物理形態極為穩定、體積小、便於攜帶、便於分割,另外其稀缺性和漂亮的外觀也深受人們喜愛,作為貨幣更易於達成社會共識。由於不同國家都認可金銀的貨幣地位,相互之間的貿易往來就變得易於結算。

這直接催生了19世紀初開始確立的金本位制(Gold

Standard)。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本位幣的貨幣制度。在金本位制下,每單位的貨幣價值等同於滿足一定純度的若干重量的黃金。在金本位制下,貨幣與黃金掛鉤,可以直接兌換為一定數量的黃金,不同國家間的匯率由它們各自貨幣的含金量之比——金平價來決定。

3.紙質貨幣

紙幣的歷史悠久,根據其與金銀等貴金屬貨幣的關係,可以大致將其發展歷程分為三個階段:以金銀為本的貨幣符號;可兌換一定數量黃金的貨幣形式;獨立於黃金的信用債券。

紙幣的使用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紙幣突破了金屬貨幣物質價值總量的限制,能夠滿足經濟規模的擴大對貨幣的需要,為生產力的發展掃除了流通領域的障礙;

其次,紙幣體現了國家強制力的作用。紙幣的使用使貨幣的供給集中在國家手中,國家可以充分運用貨幣政策來調節貨幣供應量;

最後,紙幣的出現大大提高了商品流通速度,提高了經濟效益。

4.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實際上是傳統貨幣的電子化,依託法定貨幣的銀行賬戶而存在,通過賬戶之間的貨幣數字變動,完成交易的電子支付,如商業銀行發行的各種借記卡、信用卡,預先儲值以備使用的各種消費卡。電子貨幣並非獨立的貨幣形式,而只是傳統貨幣的“非現金”方式。

電子貨幣是隨著現代銀行電子結算系統的建立而產生的,其背後有著複雜的支付結算體系。

從本質上來講,電子貨幣是一種貨幣形態的革命,是作為貨幣的物的形態的變革,而電子支付是支付方式的革命,是債務履行方式的革命。雖然不論是通過電子貨幣的支付,還是通過資金的電子支付,都能實現債務的清償,但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縱觀貨幣發展史,其演進規律清晰可見:經濟發展、相關科學技術創新對貨幣形式的變化起著決定性作用。貨幣形式不是誰的主觀選擇,而是在科學技術、經濟發展水平影響下適應其所處時代交易方式的客觀結果。

(四)數字貨幣的出現

自20世紀80年代網際網路出現以來,短短二三十年的時間,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已經被大大改變。人們不僅通過網際網路傳遞資訊,也通過它從事消費、轉賬等涉及貨幣支付與結算的活動。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後,電子商務飛速發展,人們對便捷的支付與結算有著越來越大的需求。

早在20年前,兩位美國學者就在《未來學家》雜誌撰文說:隨著因特網上的商業交易活動越來越繁忙,人們需要有一種適於網上交易的新型貨幣,它可以儲存在電腦的硬碟裡,也可以儲存在“智慧卡”裡。它能夠以數字資訊的形式通過電腦網路進行傳輸,最終將取代現金和信用卡。這裡所說的“新型貨幣”就是後來出現的數字貨幣。

何為數字貨幣?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讀:

第一,從形式上來說,數字貨幣是基於計算機技術開發出來的,存在於虛擬空間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的非實物貨幣;

第二,從本質上來說,數字貨幣是由嚴格的數學演算法或者加密技術來保證其安全性、專有性的;

第三,從效力範圍來說虛擬貨幣是一種不受監管的數字貨幣,它由其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並在特定虛擬社群的成員中使用和接受。

數字貨幣的出現並非偶然和異想天開,是由於網際網路時代交易方式的變革而催生的客觀事物。網際網路時代商業活動的交易場所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商業活動以“櫃檯經濟”為主,相關各方是面對面地進行“線下”交易。大資料時代的很多交易活動是“平臺經濟”,電子商務就是人們通過網際網路在電商平臺上進行“線上”交易。

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的現金交易和銀行櫃檯交易無法適用於電子商務活動。這導致了支付方式的變化,從“線下”支付變成“線上”支付,從現金交易變成“電子貨幣”交易,從商業銀行為媒介變成電子商務平臺獨立賬戶的支付,這就使得電子貨幣發展有著極為廣闊的空間,也使得數字貨幣的出現成為必然。

比特幣執行機制的法理分析

(一)傳統電子支付的弊端與比特幣的出現

數字貨幣的發展與密碼學技術緊密關聯,當有人考慮使用位元來表示可以用來交換商品和服務的價值的基本挑戰時,這並不令人驚訝。

數字貨幣被人們接受要解決三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讓人相信該“貨幣”是真實的,而並非偽造;

二是如何讓人相信該數字貨幣僅僅可以被使用一次(被稱為“double-spend”問題);

三是如何讓人相信沒有其他人對該數字貨幣主張所有權。

早期的數字貨幣因為需要一箇中心化的類似於傳統銀行的執行體系,極易受到某個權威機構(如政府)控制,或者受到黑客攻擊,數字貨幣並不能像傳統貨幣一樣獨立執行。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網際網路上的交易,都必須藉助金融機構作為可資信賴的第三方來處理電子支付與結算問題。這種局面在比特幣出現以後被打破了。

2008年10月31日,網際網路上出現了一篇名為《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作者是一個叫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的人。

在這篇文章中,中本聰針對既有電子支付存在的缺點,提出了一種新的電子支付方式——比特幣。比特幣是基於密碼學原理而不是基於信用成立的,使得任何達成一致的參與者都能夠用它直接進行支付,不需要任何第三方信用機構的介入。比特幣的這一特性顛覆了包括電子貨幣在內的傳統的支付體系,馬上引起了對網際網路新技術敏感人群的高度關注。

比特幣網路系統自2009年開始執行,近年來其重要性越來越被認識到,不僅停留在虛擬空間,還被廣泛應用到現實的商事交易當中。比特幣自身的市場價格跌宕起伏,2017年12月地攀升到接近2萬美元/一枚。除了比特幣愛好者持有者特殊圈子內的交易以外,越來越多的不同國家的商家也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甚至推出了比特幣期貨。

(二)比特幣的本質屬性 

如前所述,信用是貨幣的本質,也是其可以成為交換媒介,具備支付、定價與貯藏等智慧的根本原因。不同貨幣的信用表現形式不同,在貨幣的原始階段,信用僅存在於承認某種特定物為貨幣的群體之間。當法定貨幣出現以後,貨幣不僅體現為發行機構的信用,更體現某一國(或地區)政府的信用。因為國家信用的背書,持有法定貨幣的任何人都不用擔心該貨幣的正常使用問題。

去中心化的比特幣是基於密碼學原理執行而非一個具有信用保證功能的權威機構,在中心化的同時,也去信用化,它執行機制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

通過一系列複雜的設計,使得比特幣平臺上的所有交易資訊大都被公開宣佈(publicly

announced),所有的交易資訊都清楚可見,整個系統內的所有參與者都有唯一公認的歷史。參與者在資訊完全對稱的前提下,進行交易。信用機制存在的前提,是為了避免資訊不對稱可能造成的道德風險。如果資訊完全對稱、相對人之間所有的行為可視且發生的行為不可篡改,那麼就不需要信用機制的存在。

隨著網際網路由傳遞資訊、消除資訊不對稱的資訊網際網路向傳遞價值、降低價值交換成本的價值網際網路進化,人們開始嘗試通過數學演算法來建立交易雙方的信任關係,使得弱關係可以依靠演算法建立強連線,從而去促成人類有史以來如不依靠網際網路技術,幾乎不可能完成的價值交換活動,包括甚至更主要的金融交換活動。

比特幣這種電子支付系統使得所有參與者可以放心交易,無需一箇中心化的機構進行中介。

(三)挖礦:比特幣的原始取得 

在比特幣系統中,交易資訊和資料都被以檔案的形式永久記錄下來,每一個檔案就是一個區塊。每個區塊的第一筆交易進行特殊化處理,該交易產生一枚由該區塊創造者擁有的新的電子貨幣,即比特幣。這就增加了節點支援該網路的激勵,並在沒有中央集權機構發行貨幣的情況下,提供了一種將電子貨幣分配到流通領域的一種方法。

當然,該區塊的創造者並不是無償取得的該比特幣,而是付出了相應的對價。這種將一定數量新貨幣持續增添到貨幣系統中的方法,必須運用具有相當算力的計算機,投入固定的時間,消耗一定的電力能源。

而且根據比特幣技術的程式設計,越往後取得比特幣的難度越大,消耗的能源越多,這就意味著通過計算取得一枚比特幣投入的成本越高。這非常類似於耗費資源去挖掘金礦並將黃金注入到流通領域。

通過挖礦行為取得比特幣,從法理上說,應當屬於物權原始取得根據中的勞動生產。在承認資料權利的前提下,應該承認其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些都為承認類似於以挖礦形式取得比特幣的資料權利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預留了立法空間。

(四)比特幣協議(Bitcoin Protocol)

從貨幣的起源來看,其最初就是得到雙方當事人認可的交易中介物。發展到後來,中心化的第三方機構(銀行和政府)的信用構成貨幣的基礎。這一演進規律體現了貨幣由當事人個體間的合作到社會成員的群體合作,從私權自治領域到公共治理領域的過程。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點,所有參與者之間是“點對點(Peer-to-Peer)”的關係,將這一過程又逆向回溯到私權自治範疇。

比特幣的基礎支撐是密碼學原理,其要解決的是保護交易安全——不能竊取別人的東西或假冒別人。在原子世界中,我們通過鎖、保險櫃、簽名和銀行保險箱等措施來保證安全。在位元世界中,我們通過密碼學來保證安全性。這就是為什麼比特幣的核心是密碼學協議的原因。

參與者加入比特幣網路中,意味著認可比特幣的執行機制,這是最基本的協議。我們今天之所以可以通過Internet隨時與世界聯絡,主要原因是因為超文字傳輸協議(HTTP,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的存在。

一個人接入網際網路意味著必須同意該協議內容,從自己的節點將資訊向外傳送,同時接受資訊。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系統就是一個協議,所有的“礦工”一起記賬,共同見證,通過蓋時間戳(Timestamp)簽署協議。比特幣協議並非民法上的雙方合同,而是一個共識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每個參與者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彼此信任,所有交易可視透明。

(五)比特幣所有權

嚴格來說,資料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意義,只要在被人們賦予具體內容後,其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有學者認為,資料本身不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它依賴於載體、程式碼和其他諸種要素才能發揮作用。資料的交易必須依附於平臺、程式碼、服務協議、交易合同這些技術和法律關係的整體性交易過程,不可能獨立完成,從而其自身並無固定的性質和功能,抽象地認為資料是財產是沒有意義的。

可見,資料只有被賦予具體的內容,才能具有法律意義。比特幣是由一系列資訊與資料組成,雖然這些資訊與資料是存在於虛擬空間的,但因其具有了典型的財產內容,可以成為所有權的客體。

 1.比特幣被特定主體控制與支配。區塊創造者通過“挖礦”的方式原始取得比特幣,這是對其付出工作量的獎勵。時間戳伺服器(Timestamp Server)通過對以區塊形式存在的一組資料實施隨機雜湊而加上時間戳,並將該隨機雜湊進行廣播,該時間戳能夠證實特定資料必然於某特定時刻是的確存在的,因為只有在該時刻存在了才能獲取相應的隨機雜湊值。

在比特幣的實際使用中,所有者首先要在計算機終端上安裝一個錢包(Wallet),每一位交易當事人都因此而擁有獨一無二的地址,自動生成一對金鑰——私鑰與公鑰(public/privatekey)。公鑰被匿名公開,私鑰為特定身份資訊,所有者通過私鑰隨時處分其比特幣。換句話說,所有者通過私鑰可對比特幣享有支配權。

需要說明的是,許多人聲稱比特幣可以匿名使用,從而導致了許多專門從事非法商品的市場的形成。然而,聲稱這一說法純屬虛構。區塊鏈是公開的,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看到每一個比特幣交易。儘管比特幣地址並沒有立即與現實世界的身份聯絡起來,但電腦科學家們已經做了大量的工作,研究如何去解密“匿名”的社交網路。

2.比特幣所有權具有排他性。雖然比特幣可被分割為大小不一的份額,但是無論該份額是否為整數、數額大小,在該份額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即符合“一物一權”的基本法理。該所有權具有對世性,任何他人負有對其不得侵害的義務。任何侵害比特幣所有權的行為人,都負有返還原物義務,並應承擔賠償比特幣所有者損失的法律責任。這一點在特定情況下意義重大。

2014年2月,當時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幣交易所日本MT.GOX宣稱,其系統持續遭到黑客攻擊,多年來累計丟失744000個比特幣。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這些失竊的比特幣價值約為3.5億美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認定客戶對比特幣享有排他性所有權具有重大影響。

3.比特幣的公示公信原則。物權上的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動必須依據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開,使第三人能夠及時瞭解物權的變動情況。公信原則,是指對於通過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來的權利狀態,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真實性,並與登記權利人進行交易,對這種信賴法律應當予以保護。

在傳統物權法上,存在真實權利人與名義權利人不一致可能性,因此需要通過登記、佔有等公示方法,來保護第三人的信賴利益。

比特幣的底層技術是區塊鏈,所有的資料和交易資訊都在區塊鏈上體現出來。區塊鏈就是一本全網記錄所有已發生的比特幣交易的公開賬本,“礦工們”不斷地創造新的區塊(每十分鐘一個區塊)來記錄新的交易,因此不斷有新的區塊產生,這些區塊按照時間先後順序線性地加到區塊鏈上。

在比特幣區塊鏈上,所有者通過公鑰進行交易,同時使用私鑰行使權利。因為公鑰是匿名的,鏈上的其他人並不知道每個比特幣的所有者為誰,但是所有的資料和交易資訊都被完整記錄且不可修改。

通過區塊鏈技術的使用,比特幣實現了所有的權屬與交易資訊透明、公開,不再需要傳統物權法上的公示公信方式方法,即可實現保護第三人(相對人)信賴利益的制度目的。

比特幣:

財產還是貨幣,抑或“龐氏騙局”? 

比特幣自出現以來,被很多人質疑其不過是一種新型的龐氏騙局(Ponzi Scheme)或者金字塔式傳銷(Pyramid Scheme)而已。即使認可比特幣具有一定價值的人,對其究竟屬於財產還是貨幣意見不一。

在不斷地質疑和爭論之中,一方面,承認和接受比特幣為貨幣的人越來越多,其市場價格持續走高,使用範圍也越來越廣;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不承認其貨幣性質的案例,一些國家的政府對比特幣的態度越來越嚴格,甚至嚴格禁止。

比特幣的性質究竟為何,是網路騙局?虛擬財產還是未來貨幣?

(一)比特幣是金融騙局嗎? 

之所以很多人認為比特幣是一種龐氏騙局,是因為必須一直有足夠多的人持續購買,比特幣才能維持下去。新投資者的錢支付給早期投資者,以維持他們認為該計劃正在賺取實際利潤的假象。

一旦不能從新的投資者那裡募集足夠多的資金,這一騙局就會坍塌,虛擬貨幣投資者們會試圖在價格暴跌之前擺脫困境,會加速惡性迴圈,比特幣的價格將會跌到接近於零。

人們警惕新生事物,特別是對價格高昂的未知事物抱有戒備之心,是可以理解的。無論是物理世界的蒸汽機,還是虛擬空間的網際網路,剛剛出現時都被當做洪水猛獸。違揹人們的常識、顛覆傳統認知的比特幣更是如此。不過,從比特幣的執行機理以及實際效果來看,其並非龐氏騙局。原因如下:

第一,比特幣系統的規則、運作機理是公開透明的。龐氏騙局的典型特徵就是有人虛構某種事實,騙取新加入者的信任。比特幣系統所有資訊真實可靠,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操縱。

第二,比特幣的取得需要付出實實在在的經濟成本。比特幣的原始取得是通過挖礦手段獲取的,“礦工”們既需要付出時間成本,也消耗物質資本。這基本符合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比特幣屬於“礦工”們的勞動產品。

第三,比特幣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其價值取決於市場需求。人們通過比特幣這一存在網路空間的虛擬貨幣,可以輕鬆完成“線上”交易的支付行為。目前,已經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實體商店開始接受比特幣。實際上,比特幣已經具備了類似於傳統貨幣的支付職能。

第四,比特幣為社會貢獻了具有極高價值的底層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估計不論比特幣的真正價值如何,它提供的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公開透明、不可篡改、不被操縱以及信任共識等明顯優勢,這為在社會各個領域重構信用制度提供了技術可能,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

對此,世界銀行的看法是:人們傾向於害怕他們不理解的事情,並且會隱藏在恐懼的背後,盲目的攻擊聽起來是正確的,但是他們同樣無知,如果不是更多的話。比特幣顯然不屬於“龐氏騙局”的定義,其主要價值可能是向各國央行提供關於電子貨幣前景的教訓,以及如何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當然,近年來隨著比特幣越來越被社會熟知,參與其投資的人越來越多,投機者更甚,其市場價格暴漲暴跌,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也因此被人認為是一種騙局。亞洲最大的商業銀行之一新加坡星展銀行(DBSGroup)認為比特幣是一場金融騙局(financial scam)。星展銀行資訊長兼集團技術與運營主管DavidGledhill認為,比特幣交易非常昂貴,而且所有的費用都隱藏在加密機制中。因為其規模所限,比特幣價格將會變得非常便宜。不過,在金融領域,投資風險大、市場價格畸高畸低的投資比比皆是,因此而認定比特幣是金融騙局是不合理的。

(二)比特幣對傳統經濟體系的衝擊

從比特幣的執行機制來看,因其去中心化、匿名、取得方式等特點,可能會造成以下幾方面的危害:一是極易成為犯罪工具。比特幣的賬戶匿名,外界無法知悉誰是其持有者,受到有洗錢需求的不法分子青睞。2011年2月開始執行的美國“絲綢之路”(SilkRoad)網站,就是一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幣非法交易的天堂。該網站實際上是一個網上黑市商城,有一個類似於ebay 的使用者介面,經過技術處理,它被作為一個Tor隱藏服務,線上使用者可以匿名和安全地瀏覽該網站而沒有潛在的流量監控。使用者可以使用比特幣匿名購買所有線上產品,諸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人體器官,等等。因為得到越來越多犯罪分子的追捧,其線上商品價格比地下交易更為便宜。它的Tor隱藏服務使得追蹤買家和賣家的交易極其困難,大量非法交易獲取的其他法定貨幣通過比特幣的支付結算洗白。該網站已於2013年10月被美國聯邦調查局關閉。

二是擾亂一國(或地區)的外匯管理秩序。比特幣交易不受任何中央銀行的控制,也無需商業銀行信用背書。通過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比特幣交易平臺買入賣出比特幣,實現不同法定貨幣的轉換流出,可以成功地繞過任何國家的外匯管制。這不僅直接影響了比特幣價格的暴漲暴跌,也極大地衝擊一國(或地區)的貨幣主權。

三是衝擊法定貨幣體系。從理論上說,如果承認比特幣具有法定貨幣同樣的地位,哪怕允許其有限制地進入流通領域,那麼法定貨幣供應量的大小將會受到影響。

雖然比特幣設計了數額上限,不會對既有法定貨幣造成太大沖擊,但是這會誘發其他類似數字貨幣湧現出來。如果不受中央銀行控制的數字貨幣大量流通,將會給一國貨幣體系、經濟秩序帶來難以估量的風險。

四是浪費大量的社會資源。比特幣受人詬病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會耗費大量經濟成本。“挖礦”是比特幣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根據其程式設計,越往後挖礦的難度越大,也就意味著需要更多的時間和更大的算力。

據估計,2017年全年,比特幣挖礦所耗費的電量高達29.05太瓦(1太瓦約等於1億度電),這大概相當於全球總用電量的0.13%。雖然聽起來好像不太多,但這意味著比特幣的開採比159個國家使用的電力還多。

(三)各國政府的監管態度

從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對待比特幣的態度來看,鮮有草率認定其為龐氏騙局或者其他金融騙局的作法。由於國情不同以及比特幣未來發展走勢尚不明朗,各國對比特幣具體作法的利弊,難以準確判定。

無論對其全面禁止,還是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等同於貨幣使用,都能找到足夠多的理由支援。從世界主要國家(或經濟體)來看,大致主要有以下幾種作法:

1.承認比特幣的法律地位,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具有貨幣智慧。德國政府對待比特幣一直持較為積極的態度,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地位,認為其屬於“私人貨幣”(Private Money)的範疇。早在2013年,德國財政部就認定比特幣為“賬戶單位”(Unit of Account),這意味著它可以用於該國的稅收和交易目的。

比特幣在日本被視為一種合法的“加密數字貨幣”,許多商家接受比特幣支付。日本在2016年修改《資金結演算法》時,專設第三章之二“虛擬貨幣”。從這一立法方式來看,主要是將虛擬貨幣作為一種結算、支付手段,並對虛擬貨幣的交易機構設定了明確的監管規制。對待比特幣交易,日本的作法是採用牌照式管理方式,在以中國為代表的國家取締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前提下,日本因此已經成為全球ICO的熱土。

2.不認為比特幣具有貨幣屬性,但承認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英國並未明確規定比特幣的法律地位,但並未禁止比特幣交易。帝國理工學院Cathy Mulligan博士認為:“在英國,比特幣實際上被當作私人資金。如果你試圖用比特幣兌換英鎊,不會因比特幣的價值被徵收增值稅。”

美國對待比特幣的態度比較微妙,經歷了從積極到謹慎的轉變。2011-2016年期間,美國財政部、證監會等聯邦政府監管部門多次表態,認可比特幣對社會的創新貢獻,支援其發展。但是自2017年以來,因為比特幣的大幅上漲和ICO的火爆,它們開始提醒投資者警惕數字貨幣的風險,並對其未來發展持謹慎態度。

從美國聯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的態度看,比特幣被認為是一種金融工具或者證券,具有投資價值,但不能視為等同於美元的貨幣使用。2014年3月25日,美國國家稅務局(IRS)曾釋出檔案,正式對比特幣徵稅。

 3.不承認比特幣法律地位,全面禁止其交易。中國政府對比特幣的監管也經歷了從放任到全面禁止的過程。2017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比特幣交易在中國被完全禁止,在中國經營的比特幣交易平臺隨即宣佈將停止所有交易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引用法國KEDGE商學院教授埃裡克·皮謝文章稱,比特幣泡沫不過是瘋狂投機的最新化身,沒有人能預言投機風險持續時間的長短和頂部在哪裡。“因此只有一件事能做了,坐在河邊看,總有一天,比特幣的屍體會從你面前飄過。” 

其實,對待新生事物,一昧拒絕接受、不承認其法律地位,未必是最好的選擇。

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烤貓”(Firedcat,bitcointal論壇上的馬甲)事件。2012年7月,烤貓在深圳成立Bitfountain公司,進行“虛擬IPO”發行:以0.1比特幣的價格募資16萬股,用以挖礦和研製Asic礦機。這種行為本來有非法集資的嫌疑,但因為比特幣在中國不算貨幣,無法認定該行為是非法集資。

(四)“貨幣認同”——決定比特幣性質的關鍵

比特幣作為一種計算機加密技術在支付結算領域的使用,顛覆了人們的傳統認知,其底層技術——區塊鏈更是引發世界範圍的廣泛關注。

早在1992年,曾長期供職於英特爾(Intel)公司的美國技術和政治作家TimothyC.May認為,國家出於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以及對社會解體的擔憂,不能祕密的無政府狀態無限蔓延,當然會試圖減緩或阻止這項技術的傳播。從這個角度看,各國政府對待比特幣的謹慎態度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美國貨幣政策專家米什金認為,貨幣(money,也指貨幣供給)是指人們廣為接受的、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活動或者用於償付債務的任何事物。從貨幣發展的歷史看,從本身具有價值的商品貨幣到本身無價值的紙幣,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應當是其最基本的職能,而且源於人們對貨幣的普遍接受性。貨幣起初也只是私人之間交易的媒介物。法定貨幣只不過是用國家公權力賦予了某種貨幣在一國範圍內通行的強制力。

比特幣不是法定貨幣,並不具備強制通用力,也就是說社會公眾一般不負有接受其作為貨幣的義務。但是,因為比特幣的去中心化特質,無需第三方信用的支援,只要當事人明確表示認可比特幣的貨幣地位,就可將其視為法定貨幣。也就說,私人貨幣只在具有“貨幣認同”的群體內或者當事人之間,完全等同於法定貨幣,應當依照貨幣處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如前所述,比特幣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其不存在“貨幣認同”,則可視其為一種無形資產,按照財產法規則處理。上述規則,在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資訊以及當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應該屬於私法上的自我責任範疇。

在HashFast管理人訴MarcLowe一案中,當事人雙方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印證介紹美國政府各個機構,包括美國國稅局(IRS)、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財政部(TD)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等,關於將比特幣視為貨幣或商品的觀點。但是,這些並非解決問題的關鍵,也無法讓法官作出雙方任何一方想要的判決結果。對此,Montali法官表示,他不會作出“削減邊界的裁決”(cuttingedgeruling),也沒有必要決定比特幣到底是物品還是貨幣,是否適用於恢復欺詐性轉移。他只是在裁決中宣告“比特幣不是美元”(Bitcoinsare not U.S. dollars)就夠了。

從本案案情分析,2013年9月,雙方當事人轉移比特幣時並無關於比特幣是否是貨幣的明確意思表示。但根據Hashfast委託給Lowe約定的事項,Lowe必須為此向第三方支付比特幣或者與當時市場價格相當的美元。

這意味著Hashfast和Lowe當時對比特幣有“貨幣認同”,按理說,即使因為基礎關係不存在,Lowe也無需向Hashfast公司再返還3000比特幣。

但是,如果Lowe在這一過程中,對Hashfast有欺詐行為或者故意隱瞞了事實,讓其保留3000比特幣只返還美元是不公平的。另外一種情形是,Lowe沒有按照約定向第三方支付美元或者相應款項,也就是沒有如實履行付款義務,如果讓他保有這些比特幣,顯然構成不當得利,也不應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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